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22日21时许,王某某驾驶浙XX号小型轿车由浙江苍南开往福建福鼎,途经沈海高速福鼎收费站连接线处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处理过程中,经便携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5mg/100mL,王某某的行为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鉴定过程】
王某某血样3.0mL,暗红色,未凝固,保存于抗凝采血管中(采血管号:0106799142,对应检材编号2016DJ0256)。依据GA/T1073-2013《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方法》。分别取王某某血100mL两份、空白血液100mL、80mg/100mL的乙醇标准溶液,各加40.0μg/mL叔丁醇内标工作液500mL,密封。混匀,7890B/7697A安捷伦顶空气相色谱仪平行提取分析。
【分析说明】
空白样品中未出现乙醇色谱峰,其叔丁醇色谱峰保留时间为1.465min,王某某血样和80mg/100mL的乙醇标准溶液样品中均出现叔丁醇、乙醇色谱峰,叔丁醇色谱峰保留时间分别为1.467min和1.466min;乙醇色谱峰保留时间分别为1.705min和1.704min; 依据色谱峰保留时间比较,相对误差均在±2%之内。得出结论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依据平行样之间的相对相差在10%之内,利用单点校正,通过比较检材和加标样品相对峰面积定量,得出结论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7.7mg/100mL。
【鉴定意见】
从所送的检材编号为2016DJ0256的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7.7mg/100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