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组织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普法宣传咨询活动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为认真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促进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为全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2017年3月14—15日,青海省消费者协会和青海省工商局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活动。活动立足2017消费维权年主题“网络诚信 消费无忧”,围绕国家工商总局《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文字问答形式通过《读者》杂志期刊向广大消费者进行了普法宣传,就消费者关心的“哪些商品可以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等问题进行解疑释惑。

【重点宣传内容】

(一)哪些商品可以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办法》对此有哪些新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四加一”情形:1.消费者定作的商品,2.鲜活易腐的商品,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或者期刊等四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办法》补充了三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1.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或者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2.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3.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 (二)消费者进行无理由退货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具体分为四步:1.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签收的次日开始起算;2.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信息;3.消费者获得上述信息后应当及时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货凭证;4.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整个流程一目了然,进一步保障了行使无理由退货权利的便捷性可靠性。此外,还明确了退款方式比照购买商品的支付方式,以及消费者使用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优惠、信用卡等情形下的退款方式。 (三)在网店、第三方平台履行无理由退货义务方面,《办法》有哪些新规定? 1.要求网络商品销售者经营者应当对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有明确标注,并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提示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2.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积极履行平台管理责任,对平台上网络商品经营者落实无理由退货规定情况进行监控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工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平台服务。3.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等。4.首次创设了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及再流通制度,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而再次销售的,应通过显著方式将商品实际情况明确标注。 (四)经营者违反了《办法》对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对于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履行无理由退货有关义务的行为,《办法》规定了两类罚则。一类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包括:网络商品销售者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无法办理退货手续;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商品价款的行为。另一类是根据《行政处罚法》授权设置了警告、责令改正甚至罚款的处罚,包括: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在其平台显著位置明示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及配套的有关制度,或者未在技术上保证消费者便利完整地阅览保存;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拒绝协助工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行为。 (五)采用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是否依照《办法》执行? 经营者采用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依照本办法执行。这主要考虑到电视、电话、邮购与网络购物虽然销售媒介不同,但在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无理由退货规定方面大部分特征是相同的。目前电视、电话、邮购等非现场购物方式还没有专门的无理由退货实施规则,可以依照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规制来执行。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具有较强的针对性。针对广大消费者最关心的网络购物和消费维权问题,通过发放宣传期刊的形式,向消费者进行一一解答。让消费者不仅了解到《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的基本规定和亮点,还为他们日常网络购物消费过程中的疑问和难题找到了答案。 二是深入宣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宣传活动,广大群众特别是年轻网民进一步加深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的理解,以及民法总则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强化规则意识、增强道德约束、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的鲜明导向。 三是有力推动了“谁执法谁普法”工作实践。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工商部门既是重要的执法机关,又是普法的责任单位。坚持把普法融入消费者权益保护业务工作的全过程、各环节,切实把行政执法和法律服务过程变成普法过程,有利于规范执法行为,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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