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男,1984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常德市津市。2018年4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津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2018年6月10日止。2018年4月11日,刘某某到津市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2018年5月31日,司法所对其辖区内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司法所于2018年5月30日通知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于第二天上午8点半前赶到司法所报到。2018年5月31日,刘某某在未经请假的情况下缺席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 2、2018年6月1日,津市社区矫正工作局再次通知刘某某赶到司法所说明原因,但到6月1日下午5点刘某某也未赶到司法所。 3、2018年6月2日,津市社区矫正工作局再一次通知刘某某当天上午9点前赶到社区矫正工作局解释原因,并强调此事的严重性,刘某某当天按时赶到,解释称以为只有几天就要解矫了,所以对司法所日常管理没有引起重视。 (二)给予警告情况。 1、2018年6月3日,司法所提请津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给予警告处分。 2、津市司法局通过集体评议,作出警告决定,出具书面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6月4日,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并进行了谈话教育。 (四)警告的效果。 通过警告处罚和教育谈话,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对自己的违规行为有了清楚地认识,并表示最后几天一定会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司法所的管理要求进行社区矫正。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市司法局向全市社区服刑人员通报本案例,有针对性地对全市临近解矫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专门警示教育,并加强行为规范训练,杜绝在临近解矫前违规行为的发生。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及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存在的违规问题,并根据其违规事实和表现,采取处理措施,避免因长期散漫造成违法的严重后果。警告所达到的目的不仅仅是处罚和惩戒,更重要的是能够促使其增强社区服刑的意识,自觉回归常人的生活轨道。在给予警告的同时,必须要适时加强教育措施,针对每名社服刑人员刑罚种类及特点,不断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社会责任感和公德意识,这样才能达到标本兼治的良好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