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杨某与刘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19日16时20分,杨某驾驶的轿车,在涿州市某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刮蹭,致使刘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 杨某与刘某的交通事故发生后,涿州市交警队事故科认定杨某负故事全部责任,刘某在受伤后的治疗过程中,杨某曾垫付医疗费3000多元,后来双方在赔偿方面产生纠纷,刘某要求杨某赔偿各项损失费15000元.杨某认为自己已经垫付医疗费3000多元,还要赔偿15000元,无法接受,言称让对方起诉自己,法院判多少他就给多少。杨某认为示自己为车投了保险,自己有全险,投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发生交通事故后减轻自己的损失,要求对方找保险公司索赔。双方因谁来赔偿以及赔偿数额多次争吵不休,也不配合事故科的工作,导致这起事故迟迟不能结案。2017年10月9日,双方再次来到事故科处理事故,刘某及其妻子李某仍坚持自己的观点,交警告知刘某,如果双方对赔偿不成赔偿协议,可以到市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委)申请调解或到法院起诉。交调委调解员得知该起交通事故纠纷后,主动介入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调解过程】

调解员主动找到刘某了解情况,了解双方针对损害赔偿达不成协议的症结。经了解,杨某除了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外,从来没有到医院看望过,也没打过电话表示慰问,而且态度冷淡,把赔偿等事宜全部推给保险公司。调解员询问刘某要求赔偿的依据,刘某称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电动车更新费用、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项目,刘某仅能提供个别项目依据,其它各项自己也说不清楚标准和理由,坚称自己受伤了,精神上身体上受到痛苦,就要得到赔偿。调解员查看了刘某的诊断证明,诊断证明显示其伤情是多处软组织损伤,没有住院治疗,医生建议休息14天,如有不适随时就诊。 调解员了解了刘某的想法后,又找杨某了解情况,杨某称不是不愿意出钱,只是嫌对方要钱太多,不能接受,他也向自己的保险公司进行过咨询,保险公司称最多能报五六千元,所以才坚持让对方起诉,法院判多少就给多少。了解了杨某的想法后,调解员又对杨某进行交谈,让其充分认识调解和诉讼的利弊和风险,杨某表示只要对方要求赔偿款不超过5000元,愿意面对面调解。 随后调解员找事故科了解了责任认定情况,最终总结认为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症结是刘某要求赔偿过高,对方难以接受。针对此种情况,调解员经过分析后,再次找到刘某夫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案讲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又根据《河北省201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相关规定,对刘某所要求赔偿的内容,逐个进行了分析计算。一是医疗费的赔偿问题,刘某的诊疗费用大部分已由杨某垫付,刘某垫付了其中180元,杨某仍需支付刘某180元。二是根据法律规定,未住院的没有伙食费,营养费遵医嘱执行的,该案未产生营养费。三是护理费,护理费也是根据伤情而定的,是否需要护理,由医院决定,刘某的伤情是软组织损伤,不需要产生护理费。四是误工费。《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故刘某的误工费由住院天数加上出院后诊断证明上医院开具的建议休息的天数再乘以实际的每天的工资标准,就是应得的误工费。刘某的诊断证明上注明休息14天,应按照14天计算误工费。五是电动车的损失费。车损费是按依法评估为准。六是精神抚慰金。根据刘某的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和以往案例,刘某的损伤尚未达到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不予支持。综上,调解员计算,刘某应得赔偿在5000元左右。在对赔偿数额进行测算后,调解员向当事人对诉讼成本进行了剖析。诉讼要先交诉讼费,还要请律师,费时又费力。经过调解员的开导劝说,刘某对此事故如何处理有了新的认识。 2017年10月11日,杨某和刘某共同来到了交调委进行调解。调解员首先了解了刘某的赔偿要求,刘某要求杨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7000元。杨某认为太多,他最多赔偿6000元。而后调解员又给刘某反复做工作,调解员提出自己的测算结果和调解建议,建议刘某作出让步,最终劝解了刘某,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1.杨某一次性赔偿刘某医疗费、误工费、后期治疗费、车损费、营养费等共计6000元,杨某前期垫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2.刘某为杨某提供报销凭证,并配合杨某到保险公司报销。 3.杨某的车损自负。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解员主动介入纠纷,开展调解工作,并本着“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在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的基础上,做了细致的分析,提出了合理的调解建议。调解员以案讲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双方当事人冷静思考,使得调解工作有序开展,加之调解员富有逻辑性的条理分析,最终使得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