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洛阳老城区人张某1,经常到某美容院做美容护理,是美容院老板张某相识的老顾客。2017年6月,张某1在做常规美容护理时,听到该美容院的老板张某与其他顾客聊做双眼皮的事情,张某1非常感兴趣,随即咨询老板张某做双眼皮相关事宜。老板张某告知,自己认识做双眼皮的整形师王某,如果需要必须见面详谈,当即约定两人下午在美容院见面。到了约定的时间,整形师王某简单讲解了整形美容的相关事宜,经张某1同意,当即为她做了双眼皮手术,后又为张某1做了注射玻尿酸垫鼻梁手术。在注射后不久,张某1出现疼痛不适、呕吐、左眼视力模糊等症状。美容店老板张某和整形师王某随即带受害人张某1前往医院救治。由于病情严重,先后辗转多地多家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鼻部注射激素导致并发症、左眼缺血综合症。如果进行二次介入手术有导致脑瘫或者其他症状的风险,最好采取保守治疗。在整个治疗期间,美容店老板张某和整形师王某轮番照顾张某1,两人先后共拿出40万元用于张某1的治疗和补偿。 在张某1治疗期间,老城区卫计委接到投诉电话,称某美容院整形美容出现失误,随即联系到张某1的家属了解事情经过,随后对该美容院进行监督检查,认定美容店老板张某和整形师王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执业医师资格的情况下,对顾客张某1进行医疗美容活动,造成了严重后果,责令该美容院停业整顿,依法向老城区公安分局进行案件移送。 2019年1月,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予以立案侦查,以涉嫌非法行医罪向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根据刑事辩护全覆盖有关要求,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通知洛阳市老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老板张某提供辩护。洛阳市老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指派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杨鸿超律师代理本案。杨律师接受指派后,得知美容院老板张某处于哺乳期,被法院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立即会见了张某。 杨律师认真翻阅了卷宗资料,查看相关证据资料,认为本案件基本事实清楚,以非法行医定罪量刑正确,向受援人张某详细讲解了非法行医罪罪名的构成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张某表示知道自己错了,愿意诚心认罪,但自己孩子不满一岁,希望能够从宽处理。承办律师认真地考虑张某意愿,对如何量刑问题认真思考。杨律师认为:1.受援人张某不应当按照主犯认定。受援人张某与另一被告人王某,在一个案件中虽因前后的行为致使他人受伤,但各自没有主观故意,不应按照主从犯予以划分。2.张某从案发到起诉到法院已经经历3年多时间,先后经过卫生行政机关处罚、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不同阶段,受援人均积极配合政府执法调查,接受行政罚款,主动弥补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积极行为,取得受害人书面谅解。 2020年9月,在案件开庭审理中,针对量刑问题,杨律师提出量刑减轻意见:一、本案涉及犯罪嫌疑人不宜区分主从犯;二、到案后,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三、系初犯偶犯;四、已通过家属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书面谅解。五、在行政处罚中已经缴纳罚款,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杨律师的量刑辩护意见,做出了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接到判决后,受援人张某对承办律师的工作表示感激,表示将接受刑罚不再上诉。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整形美容”伤害案件。社会美容机构在无从业资格的情况下介入医疗美容领域,结果事与愿违,发生违法犯罪,对于当下的“整形美容”市场具有良好的警示作用。承办律师在本起案件中,认真梳理案情,以清晰的辩护思路,提出正确的量刑建议,并被审判机关采纳,合理合法的维护了受援人的权益,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援助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