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王某某,男,1988年12月出生,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礼县人。2014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以罚金2000元,共同承担民事赔偿49998.19元。2016年6月到兰州监狱服刑。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犯因分析 (1)成长经历:王某某出生于农村,父母文化水平不高,无法为其提供较好的家庭教育。上初中后,因学习差,没有毕业就辍学进入社会,失去了系统性教育的机会,未能形成健全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自身缺陷:王某某步入社会后,由于自身文化水平低、无一技之长,没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养成了眼高手低,虚荣心强,好逸恶劳、贪图享受的不良习气,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2.现实改造表现 王某某在改造初期,其思想、行为表现较为正常,能够遵规守纪,服从管理,参加劳动,完成劳动改造任务。但从2021年11月份开始,其行为出现反常,表现为情绪低落、沉默寡言、心事重重,在日常改造生活中拒绝与其他罪犯正常的交流沟通,不愿参与监区组织的各项文娱活动。自12月开始,王某某出现脾气易怒情况,时常因琐事与他犯发生争执,特别是当监舍罪犯讨论减刑相关问题时,王某某情绪变得异常激动,经常有沮丧言论。在2022年1月至2月份期间的日常劳动改造表现中,王某某出现“软”抵触、抗拒劳动改造情形,多次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不能完成劳动任务,劳动质量严重下滑。 针对王某某出现的异常表现,监区民警看在眼里急在心上,民警了解到其情绪低落,改造态度消极的原因是:王某某距上次减刑已超过法定减刑间隔时间,但从2021年年初开始至今,其因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导致递交的减刑申请被多次驳回。尽管监狱、监区组织开展了多次的专题宣讲活动,但因王某某性格固执、偏激,无法正确面对当前日益规范的减刑假释法律法规要求,认为自己存在主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意愿,多次提出要履行财产性判项,也为此和家属等积极联系,但因联系不到被害人家属,造成财产性判项无法履行。为此,其家属向原审判法院提出缴纳申请,但法院未予受理,造成财产性判项事实上的无法履行。 3.心理行为表现 对王某某心理测试情况如下:情绪波动较大、易变,容易受外界环境影响,较易产生烦恼;比较容易感情用事,倾向于随心所欲、不计后果;对他人多加猜忌和怀疑,看待问题固执、偏激,想法复杂;报复欲强、易走极端;存有较强变态心理倾向、心理过敏。 4.具体教育方案 (1)找准薄弱环节,强化法律学习。民警针对王某某在日常改造中改造态度消极、自身情绪敏感、偏激,易造成安全隐患的问题,对王某某在加强严格管理。一是找准问题命脉,合理安排对策。由主管民警全面负责管理和教育日常行为,民警对其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等方面促使其从思想深处进行转变,提高其法律知识水平,进一步端正身份意识,解决好“这是什么地方、你是什么人、你来这里干什么”这个基本问题,使其能够正视现实,正视法律,正视改造。二是狠抓规范,纠正不当行为。严格落实罪犯管理的制度要求,从王某某的言行举止、内务卫生、行为养成等矫正入手,以行为转变促思想转变,促使其端正改造思想,放弃不切合实际的想法,走出改造误区,步入正常的改造轨迹。三是创新教育,降低对抗情绪。充分发挥罪犯帮教小组、心理互助员的监督帮助作用,实施罪犯“二对一”(1名改造积极的罪犯,加1名罪犯心理互助员)的互帮互助模式,让改造好的典型挺在前面,从心理上找准问题症结,有针对性的开展心理疏导和改造帮扶,降低其对抗心理。四是抓住兴趣,唤醒内心热情。民警根据王某某喜欢体育运动的兴趣,有意识的将其选拔加入监区篮球队,选派其参加监区、监狱举办的比赛,让其充分展示自己,增强自信心,提升自我成就感,同时也有效转移了王某某注意力。通过特有氛围的感染,让王某某压抑的情绪得到合理宣泄,逐渐融入到犯群的改造大环境当中。 (2)强化政策教育,矫治认知偏差。针对王某某目前“财产性判项想履行却无法履行”的现实情况,民警多方发力,积极探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积极请示汇报。对王某某的情况,民警形成书面材料,积极向监区、职能科室、分管监狱领导如实反映,既让监狱全面掌握问题,也能够听取工作意见,拓展了工作思路。监狱领导、职能科室为此也多次与罪犯王某某进行谈话,讲清政策、讲明形势,告知该类问题正在向检察机关、法院等沟通协调,给予其积极地鼓励。二是全面熟悉规定。主管民警在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通过网上查阅资料,向系统其他民警、律师行业的朋友咨询等方式,系统了解该类问题应如何处置、王某某的这种情况应该怎样履行赔偿义务等,并将咨询情况及时反馈,告知其可借鉴的途径方法,掌握主动权、打好主动仗。三是转变教育方式。为了提升罪犯王某某学法用法意识,民警采取与罪犯“共同探讨”的方式,针对其目前实际问题,对照法律规定逐条逐项进行分析,那些是法律禁止的,那些属于政策禁止的;当前减刑假释政策变化等等,让罪犯在“探讨”中学习了法律政策、知晓了民警行为、理解了当前政策、舒缓了对抗情绪,引导其冷静思考,面对现实。 (3)运用情法交融,形成合力矫治。为了多方面的帮助王某某走入改造正轨,民警经请示监区领导同意,多次与其家属电话联系,告知王某某目前的情况,询问当时家属缴纳罚金赔偿的具体情况,寻求办法。同时,希望家属能够协助民警做好帮教工作,形成教育转化的合力。其家属在与王某某拨打亲情电话时,给予了心理安慰,鼓励其好好改造,帮助消除压力,提振信心。 (4)及时追踪跟进,实现彻底转化。在王某某思想认知、改造态度有所转变后,主管民警趁热打铁,持续深入地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鼓励其参与监区文娱活动、积极参加认罪悔罪和现身说法等,促使其能够认真的剖析、反省自己犯罪根源。及时安排积极靠拢政府罪犯介入,搞好罪犯关系,赢得认可后,开展谈心,将民警的意图逐渐落实到教育改造实际行动中,促使其实现转变。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努力,王某某较好地消除了不良情绪,端正了改造态度,提振了改造信心,极大地改善了与他犯的关系。虽然其财产性判项履行问题暂时还未解决,但其目前能够正确面对该问题。在与民警谈话中,王某某信心十足的表示:“虽然问题现在还没有解决,但经过民警的教育和法律知识学习,让我明白了问题的症结,找到了问题处理的办法,我会尽快完成财产性判项履行。”同号室罪犯声称:“王某某现在变化很大,不仅不发牢骚了,还经常对有减刑假释问题疑惑的罪犯讲法律规定。”其在近两个月的劳动改造中,取得了比以往更好的成绩,成为监区民警和罪犯认可的“改造能手”,教育矫治达到了预期效果。值得说明的是,经过监狱的多次协调,类似罪犯王某某财产性判项目“想履行却无法履行”的情况,已与属地法院形成初步共识,相关工作已经尝试性展开。 工作体会:在当前减刑假释政策日益规范的形势下,对那些法律知识欠缺,不能正确理解刑罚执行严肃性的罪犯,教育改造中要注重法律宣传和讲解,促使其清醒的认识减刑假释的政策目的,明确改造目的,端正其改造意识。对自我认知顽固、思想复杂偏激的罪犯,要找准其心理认知根源,分析形成原因所在,克服急功近利、急于求成工作心态,要根据罪犯每一阶段的不同反应,采用相应的教育方法予以科学矫治。同时,在教育转化过程中要有十足的信心和决心,用真心对待、用耐心教育、用诚心打动、用恒心转化,方能达到最大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