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徐某某,男,1977年1月19日生,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0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民事赔偿人民币114785.24元,刑期自2017年3月18日起至2021年3月17日止。2017年11月3日调入贵州省田沟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5月1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贵州省田沟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徐某某提请减刑案件。会议综合徐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该犯能够认罪服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三次表扬奖励,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因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建议依法对罪犯徐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 5月12日,三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一分监区意见。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7月1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罪犯徐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规范,符合法定条件,但该犯未履行判决生效的财产性判项,建议对罪犯徐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7月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建议对罪犯徐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徐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综合其一贯改造表现,建议减刑七个月”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9月8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徐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徐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决定对徐某某提请减去剩余刑期。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9月22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徐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民事赔偿,综合考虑其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服刑期间改造情况,依法裁定对罪犯徐某某减刑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