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某村两个村民小组与某水电站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因连日大雨,2021年4月中旬某日,连南瑶族自治县某镇某某水电站水圳塌方,将某村两个村民小组集体林地中的林木损坏,双方因赔偿金额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尽快处理该纠纷,尽早修复水圳复工复产,第二天上午,水电站负责人李某向连南瑶族自治县某镇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调委会)申请调解,某村调委会主任随即召集双方到水圳塌方现场,了解林地林木损坏情况、勘察测量林木损坏面积后着手进行调解,但双方因赔偿金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两个村小组的村民担心因水电站修复水圳后不赔偿林地林木损失,遂阻止水电站施工修复水圳,双方冲突一触即发,水电站负责人李某遂到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某镇调委会),要求介入调解。

【调解过程】

某镇调委会收案后,当日下午即派遣“瑶老”调解员唐某某与水电站方到塌方现场查看林木损坏情况,经查,林地损坏面积约1亩,双方已在之前测量过,均认可该面积,损坏林木因冲毁,无法清点准确数量。了解清楚情况后,某镇调委会一行三人来到村调委会,组织讨论形成了基本调解方案,后通知双方到某村调委会调解室协商赔偿事宜。 4月下旬某日上午,水电站方两名负责人及两个村民小组组长及村民代表准时来到村调解室。在调解室,调解员唐某某主持本次调解,首先让双方提出自己的诉求及理由,村民小组方代表房某某提出:一是林地林木的损坏是水电站方平时未能维护好水圳造成的,水电站方应负全部责任;二是林地损坏赔偿如果有相关规定的话就按照相关规定赔偿;三是林木损失因无法清点准确数量,应该按照1亩160棵树,1棵树按120元的标准进行赔偿。水电站方负责人李某提出:一是愿意就损坏的林地林木进行赔偿;二是关于林地赔偿按照有关文件执行;三是不同意村民小组提出的林木赔偿方案,认为损坏林木并没有这么多;四是希望马上修复好水圳,以防大雨再来的时候水圳再次塌方,造成更大的损坏。房某某又表示,林地因损坏严重,已永久无法种植林木,水电站方应该在林木赔偿方面适当多增加补偿款,同时仍然坚持认为水电站方修好水圳后就会赖账,要求水电站方在还没达成赔偿协议前不能动工修复水圳。 针对双方矛盾的焦点问题,调解员首先咨询了政府管理部门,结合相关部门意见,调解员首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水电站方作为过错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村民小组提出的林木赔偿要求与实际损坏情况不符,建议村民小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要求。村民小组代表表示将同村民商议。 在与村民的沟通中,调解员还了解到,村民一直对该水电站有意见,认为电站建成投产后一直用本村的水资源发电,收益不少,但村集体分红却很少,水电站对本村的公益事业支持也很少。 调解员了解村民小组的关注点后,又和水电站方代表李某进行了交谈并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水电站水圳塌方损坏村民小组林地林木,水电站方应当承担起相应责任,同时还告知了村民小组方的想法,希望水电站方作为本地的企业,能承担起企业的社会责任,支持本地公益事业的发展,做一个有社会责任的企业。水电站方代表李某表示,认可调解员建议,以后会更多考虑如何支持本地公益事业的发展,同意调解员的调解方案。 此时,调解员向村民小组代表转达了水电站方的意见,村民小组代表表示同意,至此,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然而,就在调解员拟赔偿协议书的时候,有村民提出,要求水电站方另外补偿村民在这两天参与协商的误工费及伙食费,否则不同意签协议。对此,水电站方非常不满,认为村民出尔反尔,情绪逐渐激动,双方因此发生激烈言语冲突,镇、村调解员及时制止双方,及时避免了纠纷发展成为肢体冲突。 针对村民的新要求,调解员依法给双方讲明法理,指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对误工费的相关规定,限于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形,村民提出的误工费要求于法无据。同时,调解员建议村民们顾全大局,考虑到修复水圳的紧迫性,以及尽快拿到赔偿金,弥补各户损失。经过一番劝解,所有村民终于一致同意拟定的赔偿方案。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签订赔偿协议如下: 1.水电站方赔偿两个村民小组林地林木的损失共计22000元; 2.赔偿金自协议签字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 3.两个小组村民不得再以任何理由阻扰水电站方修复塌方水圳 4.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水电站方当即履行了协议约定的给付义务,双方握手言和。

【案例点评】

“瑶老”人民调解员是指瑶寨中德高望重、热心为民、具有较高威信的调解员,经过多年的调解工作实践,“瑶老”调解员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参与社会治理等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本案中,因广东雨季降雨较多,水电站水圳塌方后,若迟迟未能修复,再遇到大降雨时损失将会进一步扩大。调解员快速了解事件始末,耐心地与双方当事人交流,重点围绕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通过释法说理,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在双方可以承受的范围内提出合理赔偿建议,最终促成纠纷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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