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某电子数据保管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阮某曾在沈阳某公司工作四年,但双方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5月,该公司突然将其解雇,阮某为了证明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先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委员会没有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后阮某又起诉到人民法院,劳动关系也未被认定,阮某现已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因互联网上有该公司的信息,可以证明阮某原工作地点与该公司之间有关系,进而证明阮某与该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此阮某于2018年3月16日申请对其通过“公证云”平台上的“见证实录”功能所固定的取证过程及内容给予出具公证书。 公证员在认真核实了阮某的身份,审查了其提供的相关材料后,受理了此公证。经查核,阮某首先在公证云平台注册账号,于2018年3月16日使用公证处桌面综合保全系统,登录到取证服务器上,在公证处的计算机(虚拟机)上进行取证操作,桌面综合保全系统对于当日当时阮某的妻子张某所做的具体桌面操作(包括网页截图)进行实时保全。上述保全取得的文件经“公证云”平台进行校验、加密后提交公证处保管,公证处面综合保全系统为该电子数据出具了相关的《电子数据保管函》。最后,承办公证员与公证员文静将该电子数据文件(包括电子数据保管函、操作日志、证据文件)刻盘保存,之后在3月30日为阮某出具了公证书。 本案中,阮某本人已54周岁,两年前被公司解雇,如果没有退休单位,其养老、医疗、社会保障等问题将非常严峻,因此阮某才要极力证明他与原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这个案例从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劳资双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旦有纠纷产生,举证将会非常困难。网络时代,人们的很多信息来自互联网,公证云平台的见证实录功能可以帮助人们简单便捷的固定有关证据,避免人为篡改,为他日维权提供帮助。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沈于证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阮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沈阳市某区XX路X号XX。 公证事项:电子数据保管 申请人阮某于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向本处申请利用本处“公证云”平台的“见证实录”功能(以下简称桌面综合保全系统,网址:https://lnyh.egongzheng.com/),对其桌面操作的全过程,以及取得的相关文件进行保全,并将取得的保全结果(电子文件)提交本处保管。 申请人阮某于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就上述保全申请的原因确认如下:阮某本人原在沈阳某有限公司工作了四年,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〇一六年五月,该公司突然将其解雇,阮某为了证明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先向沈阳市于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委员会没有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后又起诉到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也没有认定,阮某现已上诉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为互联网上有该公司的信息,可以证明其本人原工作地点与该公司之间有关系,进而证明阮某与该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此申请人特于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申请对其通过“公证云”平台上的“见证实录”功能所固定的取证过程及内容给予出具公证书(申办号:180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处受理了申请人的上述公证申请。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身份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4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本公证员与本处公证员文静对申请人的身份、申请人与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及所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就有关办理公证的内容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告知阮某有关该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及权利义务。 本公证员与本处公证员文静于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登录本处“公证云”平台管理后台,调取相关的数据文件,并进行解密、下载、保存[其中“证据文件”共有6个,分别为:1、屏幕录像2018XXmp4;2、公司简介-沈阳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png;3、联系方式-沈阳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png;4、资质荣誉-沈阳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1).png;5、资质荣誉-沈阳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png;6、资质荣誉-沈阳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png]。依后台数据,查明如下事实: 一、申请人阮某于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向本处“公证云”平台注册了“rk138000”账号(注册姓名:阮某,公民身份号码:21XXX)。 二、“rk138000”账号于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使用本处桌面综合保全系统,登录到本处取证服务器上,在本处的计算机(虚拟机)上进行取证操作,本处桌面综合保全系统对于当日当时阮某的妻子张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XX)的桌面操作(包括网页截图)进行实时保全。上述保全取得的文件经“公证云”平台进行校验、加密后提交本处保管,本处为该电子数据出具了相关的《电子数据保管函》,具体详情:桌面操作视频的保全时间:于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十一时二十四分二十秒登录“公证云”平台,至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十一时二十八分二十四秒结束取证;对应的《电子数据保管函》编号:2018XX,证据文件:1、屏幕录像2018XX.mp4;2、公司简介-沈阳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png;3、联系方式-沈阳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png;4、资质荣誉-沈阳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1).png;5、资质荣誉-沈阳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png;6、资质荣誉-沈阳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png。 三、上述证据文件自生成后至被本处提取时未被篡改。 最后,本公证员与本处公证员文静将该电子数据文件(包括电子数据保管函、操作日志、证据文件,下同)刻盘保存(详见本公证书附件)。 根据以上事实,兹证明: 一、“rk138000”账号于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通过本处桌面综合保全系统进行实时保全,并将保全取得的证据文件提交本处保管。 二、附于本公证书之后的打印页(共7页)系打印1、电子数据保管函;2、操作日志_201XX;3、公司简介-沈阳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png;4、联系方式-沈阳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png;5、资质荣誉-沈阳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1).png;6、资质荣誉-沈阳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png;7、资质荣誉-沈阳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png所得。 三、附于本公证书之后的光盘系将本公证员与公证员文静从本处“公证云”平台管理后台解密、提取、下载的电子数据文件刻录而成,刻录人为本处工作人员侯建波,证据文件[其中“证据文件”共有6个,分别为:1、屏幕录像2018XX.mp4;2、公司简介-沈阳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png;3、联系方式-沈阳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png;4、资质荣誉-沈阳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1).png;5、资质荣誉-沈阳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png;6、资质荣誉-沈阳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png]的内容与“rk138000”账号的上述操作过程、当日当时计算机显示的页面内容相符。 附件一:1、电子数据保管函;2、操作日志_20180XX;3、公司简介-沈阳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png;4、联系方式-沈阳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png;5、资质荣誉-沈阳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1).png;6、资质荣誉-沈阳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png;7、资质荣誉-沈阳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png的打印页(共7页)。 附件二:光盘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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