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刘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刘某某系失明残疾人,父母于数年前去世,留有一套房屋,遗嘱是留给刘某某和其哥哥共同所有,期间房屋一直由刘某某居住。2019年,刘某某哥哥想变卖房屋,刘某某以房屋是其唯一住所不同意变卖,哥哥便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房产,并主张让刘某某返还房屋的装修款,刘某某在收到法院传票后,由其邻居陪同来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受理了刘某某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发现刘某某虽是残疾人,但没有经济困难证明或者居委会出具的无固定收入的证明,且其申请的事实及案由不属于《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情形,工作人员便向刘某某解释其申请事项不属于援助的范围,不能给予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刘某某未能提供经济困难证明,且也无法提供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法律援助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 (二)申请人刘某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属于共有物分割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列》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六)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七)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八)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九)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十)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十一)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法律援助申请表;(二)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四)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申请人持有下列证件、证明材料的,无需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六)残疾证及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第二十六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条件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未提供经济困难或无固定生活来源证明,申请事项不在规定范围内,故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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