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2 月 8日,重庆市铜梁区发生一起学生坠楼死亡的案件。12月8日凌晨,就读于重庆市铜梁区某中学校初中二年级10班学生郑某某从学校国际公寓楼坠楼身亡。事后郑某某父母郑某、蓝某到学校就学生郑某某的死亡原因和赔偿问题与某中学校发生纠纷。郑某某的父母在案件发生后,带领亲友到学校找到校领导、老师要求查明孩子坠楼原因,严重干扰了学校的教学秩序。同时郑某死亡后,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开展调查。 根据公安机关调查,学生郑某某在凌晨时分因不明原因从位于12楼的寝室内跑到5楼,然后从5楼的窗户跳出楼,最终坠楼身亡,期间无他人直接接触,排除了刑事案件可能性。铜梁区公安机关做出了调查结论后,郑某某的父母不接受这个调查结论,认为自己孩子好端端不会跳楼自杀,要求查明真相,并拒绝了公安机关提出民事赔偿的调解建议,召集亲友100余人聚集到学校大门和办公室,讨要说法,要求查出郑某某坠楼原因。 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获悉后,立刻组织调解员骨干主动找到郑某某的父母,取得他们的信任,劝说他们不要采取非法手段造成恶劣影响,在确认非刑事案件的基础上,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此事。经过劝说,郑某某的父母同意和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听取公安机关对此案的详细调查情况介绍。 12月9日,调解员陪同郑某某的父母到公安机关调取观看事发现场监控录像,听取了公安机关到学生宿舍勘察,向相关学生、老师进行调查取证的全部流程,查看了相关材料,最终郑某某家属对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事实和非刑事案件的结论表示了认可。郑某某家属虽然悲痛,但也明确表示了通过人民调解和校方协商解决纠纷的态度。在调解员的劝说下,双方约定等郑某某家属心情稍微平复,后续一些事情处理之后再进行协商。 12月15日,在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刘某、调解员骨干等4人的主持下,郑某某家属及代理律师和重庆市某中学校及代理律师就民事赔偿进行人民调解。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赔偿项目、赔偿标准;双方责任比例划分。
【调解过程】
在进入调解程序后,调解员请纠纷双方当事人就事件进行了分别表态,就双方的调解申请事项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当事人郑某某家属方认为自己将郑某某交到学校住校就读,因为学校采取封闭式教学方式管理,自己完全失去了对郑某某的监护能力,没有办法在教学时间以外对郑某某进行生活上的照顾,不管是上课期间还是下课放学在寝室或者在学校其他地方,学校都应该承担全部的监护责任,所以学校也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郑某某父母要求校方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参与处理亲友的交通食宿误工费等共290万元。而校方认为,根据实际调查的情况来看,郑某某是自己跳楼死亡,非学校管理方面的问题,校方认为学校已经尽到了对郑某某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只愿意从人道主义角度补偿郑某某20万元。 双方当事人及其聘请的律师就各自责任问题唇枪舌战进行辩论,无法达成共识。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一时陷入僵局,眼看再调解下去有激化吵架的可能性,调解员刘某某当机立断宣布暂停调解,休息半小时后。等双方情绪平复以后,调解员再开始继续调解。 再次开始调解后,调解员改变策略,要求双方当事人停止对责任问题的争论,并给出相关的依据:因为根据调查的证据,无法查明郑某某因何坠楼导致死亡,无法根据法律条款详细划分具体责任比例。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阐明,此纠纷属于校园内学生发生的人身伤害赔偿,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然后调解员按照法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损害后果当面进行计算,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细分协商,要求当事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协商。到当日下午,郑某某家属方将赔偿金额降至100万元,校方要求对赔偿金额向领导和某集团公司汇报后,未达成一致意见。下午5点,调解员认为,双方当事人经过一天高强度的争辩讨论,决定让双方当事人调解心理和生理状态,明日再继续调解,暂时终止15日调解程序。 12月16日,调解员再次召集当事双方调解,但死者郑某某家属方要求100万赔偿款,而校方坚持只能给予人道主义补偿20万元。由于双方当事人代表就经济补偿的金额不让步,于是调解员就此次纠纷进行一一梳理: 1.死者学生郑某某系未成年人; 2.监护责任的划分; 3.学生郑某某死亡原因经由公安机关、校方、死者郑某某家属方多方确认非刑事案件; 4.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法律条款,但是也要考虑死者学生郑某某家属方所承受的悲痛。而重点在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没有过错。这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基础和前提,如果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一方或几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则排除了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而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各当事人的责任。 调解员以案说法、以情说案,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经过多次深入耐心细致地分头做双方方当事人工作。双方当事人代表均愿意采纳调解员建议:在无法查明郑某某坠楼原因的情况下,不能确定双方的责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双方当事人代表经过多次磋商,由调解员牵头,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1.某中学校一次性补偿死者郑某某父母郑某、蓝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45万元; 2.死者郑某某亲友在处理案件过程中的食宿费,殡仪馆产生费用由某中学校承担。
【案例点评】
本案成功调解有三大特点:一是调解员一直陪同死者家属对纠纷发生情况进行全面了解,解除了家长对死者郑某某死亡原因的疑虑;二是调解员调解工作细致,特别是对当事双方阐明法律、法规、政策,对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项目和标准进行讲解,有效运用法、理、情化解纠纷,得到当事双方的共同认可,遂当事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协商。三是找准脉搏,合理解释适用法律。调解员有效利用周末休息时间进行调解,在有限的时间内合理、合情、合法解决重大矛盾纠纷,有效控制了纠纷负面影响范围,体现出了人民调解的积极性、高效性;也有效的体现出了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