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公证保障残疾人合法继承权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王某珠于2018年10月27日因病在襄阳市去世,王某珠的配偶时某无因无法取出王某珠遗留在中国农业银行的人民币存款来到我处,申请出具银行存款查询函并办理继承权公证。在了解到被继承人王某珠有两个残疾的儿子,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后,承办人决定要上门去看看。 2018年12月12日,襄阳市公证处公证人员在公证申请人时某无的带领下来到了襄阳市某某医院病房,在院方两位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公证人员见到了本案另一个申请人——被继承人王某珠的长子王某,王某系精神壹级残疾,常年在安定医院住着,看到公证人员来了也没有什么反应,公证人员尝试与之对话,王某却听不懂也说不清。院方工作人员帮助公证人员在一旁录下了整下过程。接着,公证人员又来到了时某无的住所:襄城区某家属院,狭小紧促、水泥地板、昏暗潮湿,到处堆着废旧的建材,是公证人员对这个家的第一印象。在这里,住着申请人时某无和被继承人王某珠的次子王某云,王某云系智力贰级残疾,上过初中,但过一百的加减都算不出,双腿无知觉,行走靠轮椅,母亲王某珠已去世近两月,他还一直告诉公证人员他和爸、妈、哥哥住在一起。 回到公证处, 公证员询问家庭成员情况、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需要准备的材料,而这个过程中公证人员却发现申请人时某无还有一个女儿时某莉,现年十二岁,时某莉系时某无与朱某的私生女,在王某珠去世后,时某莉便和时某无一起共同生活。两个残疾儿子和一个私生女儿,时某无能够坚持将王某珠遗留的这笔存款,只用于两个残疾儿子的医疗和日常生活么?公证人员有些担心。 公证人员询问了关于时某莉的情况,向时某无讲解了遗产继承人的范围,并多次告知时某无,作为精神智力残疾人王某、王某云的父亲、被继承人王某珠的配偶,在取到遗产之后,务必将两个儿子应继承的遗产用在他们的身上,而他本人也负有抚养两个残疾儿子的法定义务。时某无也向公证人员表示,他不会将钱挪用在时某莉母女身上,并愿意签署书面的保证书,保证他应继承的存款遗产都用在两个残疾儿子的身上。 到了预约办证的日子,时某无如约而至,制作申请表、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制作现场询问笔录、签署保证书等,公证人员为申请人时某无办理了监护权公证书和继承权公证。至此,申请人得以取出被继承人遗留在银行的存款。 2019年1月11日下午,距离公证书出具之日的第七天,公证人员再一次来到了被继承人王某珠小儿子王某云的住处,时某无、王某云和王某都在家,王某云告诉公证人员他知晓父亲时某无已经取出了遗产,母亲王某珠去世之前是母亲管钱,去世之后,钱是父亲时某无管,遗产具体数额不清楚,也不清楚家里的收入开支情况,另外,父亲的私生女儿时某莉前几天也过来玩了一次。公证人员再次告知王某云这笔遗产的金额,并嘱咐了王某云和时某无,这笔钱一定要确保用在被继承人王某珠的两个残疾儿子身上。 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这无疑是对残疾继承人的继承权赋予了法律的保护,公证人员在保障残疾人继承权的同时,对于遗产的具体使用落实情况,也要尽最大的努力和善意,确保遗产用在了继承人身上。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鄂襄阳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 时某无,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关系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王某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监护 兹证明时某无是王某、王某云的父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时某无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云的法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襄阳市襄阳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公 证 书 (2019)鄂襄阳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法定继承人): 时某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XXX。 王某,男,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襄阳市某某医院。系精神壹级残疾,法定监护人:时某无。 王某云,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XXX。系智力贰级残疾,法定监护人:时某无。 被继承人: 王某珠,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襄阳市襄城区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时某无并代理王某、王某云因被继承人王某珠所留遗产继承事宜,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存单、残疾证、低保证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前往某某医院、某某家属院等对王某、王某云的精神状况进行调查,并对申请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王某珠于二〇一八年X月XX日因病在襄阳市死亡。 二、继承人时某无并代理王某、王某云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王某珠遗留的财产,为: 人民币存款XXX元及利息若干,存于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人:王某珠,卡号:XXXXX。上述财产是被继承人王某珠和其配偶时某无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是王某珠的遗产。 三、根据被继承人王某珠的所有继承人称,被继承人王某珠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王某珠生前仅有一次婚姻,配偶时某无;被继承人王某珠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王某珠生前共有两个子女,即长子王某和次子王某云。无其他法定继承人。 五、现被继承人王某珠的配偶时某无表示要求继承王某珠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并代理长子王某和次子王某云表示要求继承王某珠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死者王某珠的遗产,另一半属于其配偶时某无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王某珠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故被继承人王某珠的上述遗产由其配偶时某无和儿子王某、王某云三人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襄阳市襄阳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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