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杜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杜某某,1973年5月15日出生,高中文化,无职业,捕前家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因开设赌场罪,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2013)萨刑初字第41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16年8月6日止。于2014年2月19日投送齐齐哈尔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5年2月17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齐齐哈尔监狱一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杜某某提请减刑案件。会议综合罪犯杜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积极改造自己的思想,认罪态度深刻,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认真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2014年11月6日该犯因主动向监区及监狱狱内侦查科举报狱外犯罪案件1起,获立功奖励1次,建议依法对罪犯杜某某提请减刑,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对罪犯杜某某立功奖励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 经调查:罪犯杜某某于2014年11月6日向监狱狱内侦查科举报狱外逃犯刘连庆改名张佳峰逃避打击案件。监狱狱内侦查科根据杜某某的举报线索,进行了信息研判,及时对该犯进行了询问,并采集笔录。经研判分析,认为该犯反映情况可信度比较高。狱内侦查科于2014年11月6日下午,与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取得联系,反映罪犯杜某某提供的举报线索一事。油田公安分局对此事高度重视,经调查情况属实后,于2014年11月7日指派两名工作人员来监狱对罪犯杜某某进行了询问。2014年12月5日,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根据杜某某举报的线索在湖南省湘乡市将逃犯刘连庆抓获;2014年12月9日刘连庆被押解回大庆,并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2日,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以刘连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并函告齐齐哈尔监狱。 2015年2月27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会议,对监区呈报的罪犯杜某某减刑案件进行审查,同意监区提请意见,并将减刑案件呈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但因监区呈报该犯卷宗时,监区未填报罪犯立功审批表,因此,责成刑罚执行科向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进行调查取证,情况属实后可以为该犯申报立功。 2015年2月28日齐齐哈尔监狱狱内侦查科副科长李胜龙、刑罚执行科宋志祥同志到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核实罪犯杜某某举报刘连庆改名张佳峰逃避打击的线索一事,经油田分局反映情况属实。根据《罪犯计分考核奖罚规定》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罪犯立功条件中:“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之规定,监狱给予罪犯杜某某立功奖励一次。 罪犯杜某某立功审批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作出同意提请罪犯杜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相关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进行备案,省局同意监狱意见予以备案,并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监狱将罪犯杜某某减刑案报驻狱检察室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同意监狱意见决定。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减刑的评审意见、省局备案意见连同检察机关同意减刑意见一并报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经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杜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杜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根据齐齐哈尔监狱《2015年第一批罪犯减刑、假释实施方案》规定,截止拟定裁定下达日期2015年4月20日,该犯余刑1年3个月17天,故作出提请罪犯杜某某减刑一年三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5年5月15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杜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杜某某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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