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某,女,1971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云南省德宏州芒市。2017年8月,因犯购买假币罪,被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22年8月14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7月29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张某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德宏州芒市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司法局根据收到的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根据张某某所在管辖区,交由风平司法所进行调查评估。风平司法所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张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张某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8月4日经芒市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7年8月5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接收情况 2017年9月5日,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司法局收到了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对罪犯张某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7年9月5日送达了回执。 2017年9月6日,张某某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司法局报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芒市司法局风平司法所接受社区服刑。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其丈夫等组成的社区服刑小组,并签订了社区服刑责任书,确保各项社区服刑措施落实。为给张某某上好接受社区服刑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张某某的丈夫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司法所社区服刑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通过向张某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服刑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风平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对其日常监督。
【小结】
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有关裁决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活动的过程。 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二是接受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并办理登记。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