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周某某,男,1998年9月出生,广东籍,小学文化,自幼父母双亡,左眼先天失明,右眼弱视,10岁作为孤儿被广东省某县社会福利院收养。2018年9月,因先后多次与同在福利院的幼女释某某(2005年8月生、未满14岁)发生性关系,法院判决强奸罪,原判三年六个月。入狱后,周某某沉默寡言,很少与他人交流,走路时总是低着头,害怕别人的目光,经常独自一人默默流泪,悲观绝望,觉得社会抛弃了他,认为自己残疾,没能力养活自己,就算出狱后也无处可去,对未来失去信心,一度万念俱灰,自暴自弃,不服管教,有自伤自残的倾向。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一)现实改造表现 周某某入监后,极度自卑,总是低着头,害怕与他人交流,因为左眼看不见,右眼弱视,在劳动改造时,他以自己看不见为由,不按要求劳动,常常独自坐在一边发呆,有时还会掉眼泪。警察对其教育后,就开始不吃饭,或沉默不语,或自言自语:“我的命好苦,命运对我不公,社会也抛弃了我,在世上还有什么意思。”有自伤自残倾向。 (二)教育改造难点 1.认知因素:周某某因眼睛残疾仅读了小学,文化程度较低,从小在福利院长大,社会阅历单一,错误的认为自己与“女友”释某某发生性关系属你情我愿,并未给社会带来危害,该行为不是犯罪,思想上抗拒改造。周某某把受到刑事处罚视为“命运不公”,而不是从自己不懂法、不守法上剖析原因。 2.性格因素:周某某是孤儿,在福利院长大,缺少亲情关爱,有较强的自卑感,自信心不足。入狱后,周某某认为自己是残疾人,还犯了罪,再也回不去以前的生活,往后的生活没有任何希望。 3.身体因素:周某某认为自己单眼失明,没能力劳动,也不应劳动。他声称在看守所曾有其他罪犯明确告诉他,左眼失明,右眼弱视,是残疾人,到监狱可以不参加劳动改造。同时,他又害怕接受劳动后,自己眼睛残疾干不好,会被别人歧视、嘲笑,故在生产劳动中经常装病,无故不完成任务,但有时看到别人都在劳动,自己却什么也干不了,增加了自卑和焦虑感。 (三)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 1.周某某存在自伤自残的危险,多措施加强管理,避免发生危险行为。 2.周某某不认罪,性格自卑,通过法治教育、日常谈话教育、心理矫治多方式引导其认罪悔罪、接纳自我、认清前途。 3.监区针对周某某的实际情况,在日常生活、劳动改造、学习教育、人际交往、亲情支持上给予帮助,使其适应、融入改造生活,逐步建立自信心,进而积极改造。 (四)教育改造过程 1.落实监管措施,确保人身安全。为防止发生监管安全事故,分监区严格落实对周某某24小时的管理,专门安排几名责任心强的罪犯对其进行帮扶,观察其一言一行,遇有情况及时向执勤警察报告,使其从时间、空间上没有实施自伤自残的机会。 2.加强法治教育,改变错误认知。针对周某某认为自己没有犯罪,是他人陷害自己的错误认知,警察拿出刑法关于强奸罪的法条“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不论女方是否自愿”对其宣讲,并讲清其中的情与理:现实中的幼女年龄尚小,对性行为没有认知,极容易受到侵害,此法条的目的就是保护幼女不受侵害,任何人触犯了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引导周某某懂得法律的基本常识和规范作用,带其走出思想误区。 3.强化心理引导,缓解心理压力。应用心理学上的PRP策略:全然接纳(permission)、认知重建(reconstructing)、全局展望(perspective)。首先是引导周某某全然接纳自己的各种情绪与现状。教其认识从小是孤儿、身体残疾,又因触犯法律坐了牢,目前纵然有自卑、焦虑的情绪困扰,但这些都是已经发生的事实,无法改变,必须面对和接受。其次,引导周某某认知重建当前的局面。警察在与周某某谈话中,感觉他内心深处是渴望被他人接纳和认可的,以此为突破口,给他讲一些残疾人经过努力学习、劳动,成功赢得尊重的故事,引导其正确看待自己的残疾,虽然无法像正常人一样劳动,但仍可以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第三,引导周某某展望未来。警察经常教育周某某放下过去,活在当下,做好自己手头的事情,确立生活及改造的目标,寻找生命存在的价值,体验自立自强的价值感、成就感,激发其改造的内动力。 4.坚持精准施策,逐步培养自信。周某某不自信是其改造中最大的障碍。对此,监区、分监区日常对其给予了充分的关心和帮助,鼓励其积极调整状态。在学习教育中,周某某表现出对唱歌和古诗的兴趣,监区就专门挑选几名文化高、有爱心的罪犯教他,周某某虽然识字不多、眼睛不好,但记忆力很好,没多久就学了15首诗,性格也慢慢开朗了,开始愿意与其他罪犯交流。在劳动改造上,分监区鼓励周某某放下思想包袱,安排其从简单的扫地、打包等工作做起,并单独对其进行劳动技能辅导。不久后,周某某劳动成绩从每月因完不成定额劳动改造任务扣分,到基本能完成任务。生活上,分监区将其确定为困难人员,在日常给予一些生活日用品,让其感受到集体的温暖。 5.充分运用政策,提高改造热情。针对周某某眼睛残疾的情况,监区及时将其劳动改造定级申报为二类一级罪犯,并详细给其讲解监狱的减刑政策,告诉他虽然身有残疾,劳动能力不如他人,但根据现行规定,积极改造,完成劳动定级内的工作,仍然有申请减刑的机会,以此化解周某某认为减刑无望的思想包袱。 6.争取亲情帮教,巩固改造成效。周某某犯强奸罪后,姐夫因怕被人看不起,就让周某某姐姐与其断绝了联系。入监后周某某一直没有联系上姐姐,内心很愧疚,也很想念姐姐。警察与周某某户籍所在地的司法局、福利院取得联系,找到了其姐姐家的联系方式。第一次通话时,周某某的姐夫得知警察来电目的时,表示坚决不同意周某某再与姐姐联系,并当即挂断电话。监区领导了解此事后,再次拨通电话,告知其姐夫目前周某某的表现,说明亲情帮教对周某某改造的重要性,经警察耐心劝导,其姐夫最终同意双方联系。 入监一年半后,周某某第一次拨通了姐姐家的电话,姐弟俩在电话中泣不成声,周某某告诉姐姐自己在监狱的改造情况,姐姐鼓励他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出监。通过亲情帮教,周某某改造的状态更加稳定。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一年多的教育转化,周某某充分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及社会危害,悔过自新,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参加劳动改造。周某某在尝试了各种劳动项目后,找到了适合自己的工序——穿裤腰绳(此工序对眼睛要求较低,只要能找到两个孔,将绳子穿进去即可),为了找穿绳感觉、提高速度,他经常拿着引导棍反复练习,后来几乎不用眼睛看,仅凭手一摸就能准确穿进绳子,劳动改造上每月都能获得加分奖励。周某某逐渐变得自信,后来他又主动申请通过问答的形式参加教育考试,因眼睛不好,看不清教育考试复习内容,他就请求别人给自己读,自己认认真真记,功夫不负有心人,他的考试成绩基本都是良好等级,获得教育加分奖励。 2021年10月,周某某获得减刑五个月二十五天,刑满释放。在出监时,他对执勤警察说:“感谢警官教会我自立自强,虽然我眼睛有残疾,但我可以努力追求属于我自己的人生。” 通过这个案例,警察深刻感受到,对于身患残疾、缺少亲情罪犯不能仅靠监规纪律使其被动改造,还要深入了解罪犯真实想法,准确掌握心理需求,充分运用现有可行措解决其个性化的思想症结和现实改造困难,引导其认清改造前途,进而激发改造动力。祝愿周某某能如自己所说,出狱后不惧生活的挑战,用双手创造属于自己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