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示范区某村村民与某通讯公司山林土地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济源市某公司自2006年在某村某组的经济林地里建设信号塔(占地约1.9亩),至今已有15年。当年,该公司将塔基、房屋和院墙建造完成后便停止建设,导致该地荒芜十几年,无人看管,且不能种植,致使土地资源严重浪费。 2021年3月某日,该村九名村民带着村里十九名群众代表签字并按手印的书面材料来到济源市示范区信访局,要求该公司包赔十五年不能种植经济作物的损失,并拆除所有建筑物,恢复土地原样。示范区信访局将此案转交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

【调解过程】

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案件后,调解员首先对当事人提出的要求进行了现场核实,并对双方单位负责人进行了询问。经现场查看,该村经济林地确有一处某通讯公司建设的未使用的通讯塔。通过询问后得知,当初在建设该通讯塔时某村只是与该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称信号塔建成后会对村民予以补偿,但没有签订具体的文字性合同。而某通讯公司也因2006年公司重组时将此项目暂停搁置至今,导致后来并未将该通讯塔投入使用,造成该通讯塔长达15年之久无人管理。 在调解中,某通讯公司主要领导安排专门人员对此事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公司有关负责人认为现通讯公司已经过再次合并,这是老公司留下的历史问题,现在很多信号塔已转交给其他公司使用,与现有公司无关。并且当时也没有签订土地占用合同,故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该村干部群众认为,塔基是该公司所建、房是该公司所盖、院墙是该公司所圈,这个责任应该由现通讯公司来承担。调解一时陷入僵局。 经过调查、取证、听取双方当事人诉求后,调解员首先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指出双方当事人的过失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缩小双方分歧。 调解员向双方指出,此地塔基、房子、院墙确实是原某通讯公司所建,后忘记、遗漏了此处的工程,造成了此地荒芜了十几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因此,在公司合并时,原有的债务也一并转移至存续公司。该公司主张现在的公司不承继前公司的债务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某村已将土地交付某通讯公司使用,公司应当支付租金。某通讯公司占用某村经济林地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双方已形成了土地租赁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该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某村当初与该公司达成口头协议,但没有签订具体的文字性合同,也没阻止该公司建设施工,存在一定的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七百零九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该公司将塔基、房屋和院墙建造完成后,停止建设,导致该地荒芜十几年,无人看管,且不能种植,致使土地资源严重浪费,严重违反了相关规定,需要将土地恢复原状。 某村的代表称,希望赔偿15年的租金费用10万元并将相关设施拆除。某公司代表听后表示不同意,称该公司并没有从中得到相关收益,要求赔付10万元非常不合理。且某村村民在发现后长时间未进行处理,有故意等待土地荒芜,向公司索赔的嫌疑,表示最多出3万元。调解员听完公司的理由之后也表示理解。看到双方僵持不下,调解员又分别与他们沟通说和,并约定双方回去后和各自单位领导进行汇报,三天后再次见面调解。 三天后,某公司代表称愿意一次性赔偿5万元现金,一揽子支付土地使用费用和拆除土地上所建设的通讯塔及附属物费用。某村村民表示,需要等村支委两委、代表开会通过后给与答复。下午,某村回复称,5万元现金虽然不多,但能把土地重新治理投入使用也算合理。并希望某通讯公司可以自费将设施拆除,某公司表示接受。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 某通讯公司同意一次性赔偿5万元现金,并将通讯塔及附属物拆除。

【案例点评】

此案纠纷敏感性强,涉及时间久远、牵涉人员众多,如处置或调解不当极以引发和扩大社会矛盾,甚至造成群体性事件。此类纠纷的赔偿标准,由于双方当时约定不明,只能参照相近的土地流转使用价格进行确定赔偿额。因此在调解此类纠纷时,首先应查清纠纷的前因后果,详细研读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了解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诉求,清晰定位纠纷关键。在调解中从双方都有过失、出于有利于稳定和谐的角度入手,考虑到本地区和双方的形象和和谐稳定出发,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在互谅互解的前提下友好协商,最终促成双方各让一步,握手言和,签署调解协议,使纠纷圆满得到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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