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受害人陈某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估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8年11月2日因交通事故伤,现其本人及家属委托我中心对其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评估鉴定。

【鉴定过程】

(一)根据《法医临床学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学检查。 (二)使用仪器:使用不干胶比例尺、0-200mm钢直尺(编号1-005)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 (三)法医临床检查 陈某自述时有头昏、头痛,记忆力差等症状,2019年1月21日对其检查如下:自行进入检查室,一般情况可,神志清楚,检查合作;头颅五官无畸形,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灵敏,左侧颞顶部压痛。颈软、无抵抗,胸廓挤压征(-),腹部无压痛及反跳痛;左手检及0.7cm、1.0cm皮肤擦挫伤愈痕,四肢肌力及肌张力正常,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 (四)法医学阅片方法 根据《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进行法医学阅片。 (五)阅片过程 阅呈贡区人民医院2018年11月2日、11月3日CT片(编号:11282483、11282784)示:左侧颞部硬膜外血肿,左侧颞骨骨折;左侧蝶骨大翼及左眼眶外侧壁骨折,未见错位;左侧颞顶部头皮肿胀。 阅呈贡区人民医院2019年1月19日CT片(编号:11302750)示:左侧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已吸收;左侧颞骨骨折;左侧蝶骨大翼及左眼眶外侧壁骨折,骨折端对位情况较前无明显变化。

【分析说明】

根据提供的鉴定资料,结合法医临床检查及事由,分析认为: 被鉴定人陈某2018年11月2日的损伤致:创伤性左侧颞部硬膜外血肿;左侧颞骨骨折;左侧蝶骨大翼骨折及左侧眼眶外侧壁骨折;多处软组织擦挫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第4.5.1、4.7.2、5.1.17、5.4.1)条及附录A:A.4条之规定,陈某此次损伤自损伤之日起,误工期评定为180(壹佰捌拾)日,护理期评定为60(陆拾)日,营养期评定为60(陆拾)日。

【鉴定意见】

陈某此次损伤自损伤之日起,误工期评定为180(壹佰捌拾)日,护理期评定为60(陆拾)日,营养期评定为60(陆拾)日。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