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律师协会对刘永军律师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给予中止会员权利纪律处分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2018年10月29日,贵州省遵义市律师协会接到中共遵义市纪委的反映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刘永军律师(执业证号:15203201610190400)涉嫌违规执业的线索。经遵义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刘永军律师在实习和执业期间确有违规收费的行为。

【处理情况】

2019年1月9日,遵义市律师协会给予刘永军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两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五)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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