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对两姐妹抚养费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小红和小花系双胞胎姐妹,2002年出生,2004年7月父母离婚,父母约定双胞胎姐妹的抚养权归母亲,父亲按每月每人300元支付抚养费至双胞胎姐妹大学毕业止,并约定了由父亲单位代扣抚养费。父母离婚后,双胞胎姐妹一直由母亲抚养,父亲依约向二姐妹给付抚养费至2016年1月,2016年2月父亲不再支付抚养费。双胞胎姐妹从小由母亲独自抚养,慢慢长大也逐渐体会到母亲的不易,随着年龄的增长,生活费、教育费也猛增,父亲每月每人300元根本无法满足双胞胎姐妹的日常生活花费,二人遂想要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父亲给付未支付的抚养费并增加抚养费数额。作为双胞胎姐妹法定监护人的母亲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援助中心指派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刘律师承办此案。 2017年9月,刘律师接到该案后,认真听取了双胞胎姐妹的母亲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明确了诉讼目的。双胞胎姐妹的母亲提出父亲自2016年2月份便未给付抚养费,应要求其给付未支付的抚养费,并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分担双胞胎姐妹初中三年的教育费用。根据案件事实,刘律师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应的证据,如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抚养费增加的证据(学费、生活费、医疗费的票据)、初中三年的学费缴费单据、被告父亲的工资表等证据,并提出四项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父亲给付自2016年2月至2017年9月的抚养费6000元(该数额为一人的抚养费);2.判令被告父亲自2017年10月1日起每月每人按工资数额的25%(3000元)支付抚养费至原告大学毕业止;3.判令被告父亲给付原告初中三年学费9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受理案件后,双胞胎姐妹的母亲申请姐妹二人就读学校出具相关学费收据并提供各种补习班、爱好班的收费票据,但无法提供被告父亲的工资表。为了能够更好地维护双胞胎姐妹的合法权利,刘律师携带律所内相关证明去被告所在单位调取被告父亲的工资表,最终证明被告父亲月平均工资为8137元,刘律师也调整了相应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刘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提出以下代理意见,并提供了相关证据:1.二原告母亲与被告于2004年7月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二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每人支付300元抚养费直至二原告大学毕业。被告通过单位代扣的方式只给付抚养费至2016年1月份,2016年2月至2017年9月应支付但未支付的抚养费为每人6000元,被告应予以支付。2.现二原告已上初三,原告母亲让原告接受义务教育外还报有其他课外学习、辅导班,过去的12年间,被告每月每人仅支付300元,根本不足以支付原告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原告要求被告对其三年的学费承担一半即每人9000元。3.被告工作稳定、有固定收入,月平均工资为8137.06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及离婚协议的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按工资的25%即2034元支付每人的抚养费至原告大学毕业止。 庭审中,被告提出其现在生活困难且尚有房贷需要偿还,还有年迈的老人需要赡养,不同意增加抚养费数额,只同意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每月每人300元支付抚养费,并提供了购房合同以及抵押贷款合同。 最终,法院结合12年来父亲仅每月每人支付300元抚养费以及未按时支付抚养费的事实,结合物价增长、二人生活费、教育费增加以及被告有固定的工资收入等情况,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给付未支付的抚养费6000元以及初中三年的学费每人9000元,并判决被告每月向双胞胎姐妹各支付抚养费1200元至双胞胎姐妹大学毕业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点评】

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双胞胎姐妹由母亲抚养,但仍为父亲的子女,父亲应给付相应的生活、教育等费用,至于费用多少及期限的长短应根据父母离婚时协议的内容给付。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本案中,随着物价的飞涨以及双胞胎姐妹教育费、生活费的增加每人每月300元已不足以支付二人的生活、教育费用,双胞胎姐妹有权利要求提高抚养费数额,同时由于被告父亲有稳定的工作收入,法院结合被告的实际情况,酌定每月每人支付1200元抚养费至大学毕业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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