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重庆市九龙坡区司法局在执法中发现,重庆道吉律师事务所在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为方便律师开展工作,将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和所函交给律师的情形,导致刘广胜律师在代理陈某康与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未向律所登记,仍然与陈某康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并向法院提交了所函。
【处理情况】
九龙坡区司法局经过调查,查明了相关违法事实,并据此认为重庆道吉律师事务所对本所事务疏于管理。调查处理过程中,重庆道吉律师事务所积极配合工作,并在2018年1月7日取得投诉人陈某康的谅解,且投诉人撤销对重庆道吉律师事务所的投诉。综合考量,该局给予重庆道吉律师事务所警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条。 附:重庆市九龙坡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司罚决定(2018)第1-2号 当事人:重庆道吉律师事务所 许可证号:31500000559042690Y 经查:重庆道吉律师事务所在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为方便律师开展工作,将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和所函交给律师的情形,导致刘广胜律师在代理陈某康与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未向律所登记,仍然与陈某康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并向法院提交了所函。 本局认为,出现上述情况属于重庆道吉律师事务所对本所事务疏于管理。但在调查处理过程中,重庆道吉律师事务所积极配合我局工作,并在2018年1月7日取得投诉人陈某康的谅解,且投诉人撤销对重庆道吉律师事务所的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条和《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试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给予重庆道吉律师事务所警告处罚; 2、给予重庆道吉律师事务所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的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账户缴纳罚款(账号:5000103410005000XXXX,户名: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开户行:XX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司法局或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九龙坡区司法局 201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