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22日下午下班时分,杜某在经过人行横道时被郭某驾驶的轿车撞伤,造成杜某脑震荡,牙折断,右侧和6、9、11及左侧第5肋骨骨折,双侧膝关节损伤,面部损伤,头皮挫伤,结膜下出血,多处软组织损伤。经查,郭某驾驶的轿车属于付某所有,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后,付某将杜某送到医院进行救治,杜某第一次住院治疗20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和护理费均由付某垫付;杜某出院后在医院门诊部进行第一次牙齿修复,自己支付了一部分费用,据医生交待,后续还需要进行第二、第三、第四次牙齿修复。 杜某在起诉前单方委托湖北医药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自己受伤部位的伤残级别、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杜某受伤部位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期限明确。杜某委托的法律服务工作者代杜某提起一审诉讼,要求付某、郭某、保险公司共同向杜某赔偿13余万元,在诉讼中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了重新鉴定,武汉福田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并认为杜某受伤部分不构成伤残,一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付某仅需再向杜某赔偿25000余元。 2021年11月20日杜某收到一审判决后,对判决内容严重不服,遂拿着一审判决书到十堰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并寻救帮助,十堰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听取了杜某的案情介绍后,根据生效的《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请求工伤事项、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认定杜某的情形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告知杜某需要补充提供的资料,在杜某补齐了相关材料后立即受理审批了该案,并在当天指派了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殷胜兰律师为杜某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在接受十堰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于第一时间主动联系杜某当面会谈,详细了解案件全部事实并做好谈话笔录。随后,承办律师根据该案情况展开了一系列的援助工作: 1.根据一审判决内容,结合杜某一审诉讼请求,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杜某在一审诉讼中提供的证据,逐项算出杜某应当获得的赔偿金额,在与杜某反复沟通后,承办律师分别写了二份民事上诉状,一份是根据法律规定预测能够得到支持的上诉状,一份是按照杜某的要求超过一审诉讼请求金额写出的上诉状。承办律师一再跟杜某分析、讲解、强调二份上诉状的区别和法律后果及风险,并将二份民事上诉状全部都交予杜某,由其自行决定提交哪份上诉状。最终,杜某确定按照自己要求写出的上诉状提起上诉。 2. 一审法院向杜某开具1365元的二审诉讼费通知单,根据《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依据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准许受援的当事人司法救助的请求,应当根据《司法救助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先行对当事人作出缓交诉讼费用的决定,待案件审结后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司法救助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决定诉讼费用的负担”,诉讼费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承办律师替杜某撰写缓交诉讼费申请书,指导其向一审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 3.承办律师每月数次在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查询并敦促、推进杜某二审案件的进展,市中院于2022年3月正式受理该案。市中院立案庭随后向杜某邮寄送达《不准予缓交二审诉讼费的通知》和《二审诉讼费交费通知单》,市中院核定的杜某二审诉讼费高达4000余元。承办律师收到该消息后,第一时间与市中院立案庭法官电话沟通,请求准予杜某缓交二审诉讼费并按一审法院开具的诉讼费金额计算,但被拒绝。承办律师遂向市中院立案庭递交《二审诉讼费用复核申请书》,但法院仍未予准许。 4.杜某在交通事故中牙齿受损、需要多次修复,但杜某单方申请的司法鉴定和一审诉讼请求均遗漏了该项,因其一审诉讼代理人未予以提醒,杜某自身亦缺乏专业法律素养,杜某在一审诉讼中未就牙齿修复费用申请司法鉴定,进而造成一审判决书中并无牙齿后期修复费用的判项。承办律师介入后多方努力仍无法获取杜某牙齿后期修复次数和所需金额的证据;同时因杜某在一审中提交的误工费损失证据不充分,承办律师又指导杜某与江苏公司联系、补充提供误工费损失的证据。 5.市中院承办法官通知于2022年4月25日下午开庭,在开庭前承办律师再次与杜某面谈,对杜某进行庭审预辅导,告知杜某二审庭审程序和注意细节、如何有效且精准回答法官问话、如何在有限的庭审中告知法官重要的细节等事项。在庭审过程中,及时提示和提醒杜某;在庭审结束后,数次与承办法官沟通,为方便法官更详细了解杜某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失金额、区分付某支付费用的项目,承办律师又将杜某的医疗费和总损失写了一份书面说明,并附上医院处调取的票据一并提交给二审法官。 6.经过律师数次与承办法官沟通,强调代理意见:1.杜某的二审诉讼费用计算标准有误、交纳二审费用金额过高;2.杜某还有后期牙齿修复费用的损失没有主张,杜某再另行提起诉讼成本较高、浪费司法资源;3.一审法院认定付某为杜某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为50949.08元,但却仅认定杜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的损失为21599.08元。承办法官基于上述考虑,在认可了杜某补充提交的新证据的基础上,2022年6月20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将该案发回重审,同时将二审诉讼费用全额退还给了杜某。 承办律师自接受案件指派后,勤勉尽责,积极充分与杜某沟通案件情况,承办律师也完全做到了有问必答,有惑必解,有消息必回;因担心杜某不理解、情绪失控,还数次与杜某的家属联系,与家属达成共识,最终取得杜某的理解和认可。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但因为在一审诉前及诉讼过程中,杜某及其代理人的准备工作不细致,导致一审败诉。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一方面尽可能的去补充收集证据,另一方面与受援人充分沟通,让其明白、理解、接受事实证据和法律证据、法律文书之间的差异,全程给受援人随时提供法律咨询和心理疏导,消除受援人的负面情绪和误解。经过承办律师的努力,本案发回重审,虽然受援人没有立即拿到赔偿款,但受援人可以在重审一审中对其牙齿后期修复进行司法鉴定,获得了挽回损失的一个机会,同时也避免了受援人自行承担高额的二审诉讼费用,为受援人减少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