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莫某某,男,1983年9月18日生,小学文化,农民,居住地广西桂林市荔浦县,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2014年1月5日起至2018年7月4日止;2014年6月25日投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监狱(以下简称“梧州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监狱局”)批准其于2015年7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 2015年6月26日,罪犯莫某某因“右上腹疼痛7天”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茅桥中心医院(以下简称“茅桥医院”)。经入院查体、肝功能、乙肝两对半、腹部B超、腹部CT,诊断为:1、肝右叶巨块型肝癌并瘤内出血,2、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 梧州监狱三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提出对罪犯莫某某进行病情诊断的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同意后,监狱委托南宁茅桥中心医院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疾病伤残鉴定小组(由5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组成,以下简称“疾病鉴定小组”)对罪犯莫某某进行病情诊断。2015年7月3日,疾病鉴定小组召开集体会议,进行疾病诊断。疾病鉴定小组综合该犯的各项检查结果、临床表现及相关病例材料作出《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罪犯莫某某患:1.肝右叶巨块型肝癌并瘤内出血;2.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并于同日对该犯下达病危通知单。监狱刑罚执行科及时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检察院”)通报罪犯莫某某的病情诊断情况。 (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监狱收到罪犯莫某某的病危通知单及病情诊断书后,立即联系该犯父亲并告知其病情。该犯父亲表示无法相信自己儿子确诊此病,并对其儿子在监狱服刑状况存在疑问。针对其亲属的疑问,监狱办案警察耐心向其说明该犯所患疾病的发生、发展过程是长期的,不是入监后短期内所能形成,同时指出诊断是由医院正式作出的,诊断是明确的;同时也说明该犯所患的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监狱医院现有的医疗条件有限,为了能给该犯更好的治疗,希望其能作为其儿子暂予监外执行的保证人。由于该犯的父亲认为自己做了担保,监狱便会不管不顾,什么后果都得自己承担,就以自己年纪大、莫犯已与妻子离婚、自己需要长年照顾莫犯的儿子和无能力负担莫犯暂予监外执行后的治疗费用为由,拒绝作为该犯暂予监外执行的保证人。为此,监狱再次耐心地与该犯父亲沟通。一是阐明相关医疗知识。说明“癌症”是一种由多因素长期积累形成的疾病,目前社会医学尚未完全掌握其发生、发展的原因,任何人都不能把患有“癌症”的原由强加给其他人,疾病发生后唯有及早进行治疗才能取得更好地效果。二是阐明暂予监外执行的意义。监狱对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患有属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体现。三是说明监狱已做了大量工作,尽了最大努力,但监狱医疗条件有限,不能满足其疾病治疗的需要,只有通过保外就医,才能方便到社会上医疗条件更好的医院治疗。在经过沟通引导,该犯父亲表示愿意作为保证人。 监狱刑罚执行科立即派警察赴该犯父亲居住地的广西荔浦县司法局、辖区派出所、村委会对该犯的保证人、暂予监外执行拟居住地和家庭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经审查,该犯父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能够与罪犯莫某某共同居住,符合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条件。监狱填写了《保证人资格审查表》,并告知保证人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2015年7月6日中午,该犯父亲签署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2015年7月6日下午,梧州监狱三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召开监区人民警察会议集体研究。参会人员根据罪犯莫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患病后能积极配合治疗,无自伤自残行为;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其父亲符合保证人条件,该犯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一致同意提请罪犯莫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同日,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会议,审核同意三监区警察集体研究提出的建议,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科务会议审查认为,罪犯莫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因该犯病情危重,随时有死亡的风险,经请示监狱领导同意,暂不委托该犯拟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调查评估。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上述情况,出具了提请罪犯莫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5年7月6日下午18时,梧州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驻监检察室派出检察官列席会议。经评审,监狱同意对罪犯莫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由于该犯病情严重必须立即保外就医,决定在罪犯莫某某保外就医后三个工作日内再在监狱予以公告。会后,梧州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院立即出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6条的规定,同意你单位对罪犯莫某某呈报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监狱刑罚执行科将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2015年7月6日晚,梧州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提请罪犯莫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经审议,一致同意向区监狱局提请罪犯莫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同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 (三)审批暂予监外执行。 区监狱局收到梧州监狱上报的提请罪犯莫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材料后,按程序先由自治区监狱局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审查小组(由茅桥医院医学专家及聘用两名社会医院副高以上职称的医学专家组成)对罪犯莫某某的病情诊断、疾病材料清单及规范性治疗情况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审查;经查,监狱上报的该犯病史资料、客观医技检查依据等相关疾病材料符合《广西监狱系统暂予监外执行疾病诊断相关辅助材料工作规范》要求;并诊断为:肝右叶巨块型肝癌,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生活卫生技术装备处审查后作出该犯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的审查意见。刑罚执行处召开处务会对该案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及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并出具拟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 2015年7月7日,区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该案进行审核(自治区监狱局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审查小组一名医学专家列席会议)。会上,经刑罚执行处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医学专家介绍疾病审查情况后,评审委员逐一发表意见,一致认为罪犯莫某某的刑期执行、改造表现、疾病、监狱办理案件的程序等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监狱征求检察院意见均复函同意该犯暂予监外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莫某某于2015年7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梧州监狱收到区监狱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于2015年7月8日将罪犯莫某某押解至居住地,与广西荔浦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交付执行情况报告区监狱局并通报人民检察院。 本案系梧州监狱在《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颁布后办理的首例因为罪犯病情严重必须立即保外就医的案件,从确认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至完成与地方社区矫正部门交接,仅用六天时间,在保证人出现思想负担时,监狱能及时主动地帮助保证人消除思想顾虑,让罪犯莫某某顺利地通过保外就医到居住地治疗。这既体现了广西监狱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规范执法,又体现了广西监狱执法的人道主义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