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16日,广东省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升分局(下称“中山市人社局东升分局”)在日常巡查检查中发现,中山市正某锁业有限公司(下称“正某公司”)存在拖欠工人工资的事,后经调查发现,正某公司拖欠农某某等员工2015年5月至8月工资共约800027元。2015年8月4日,中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中人社监字〔2015〕第1052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正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前支付农某某等员工2015年5月份的工资;2015年8月31日又作出中人社监字〔2015〕第10522-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正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前支付农某某等员工2015年6月到8月份的工资。后正某公司在中山市人社局东升分局的督促下,变卖了公司设备并于2015年9月7日支付了部分工资,但仍还拖欠农某某等94名员工工资共约543494元。2015年9月后,正某公司与农某某等员工在“工资表”上共同签章确认了拖欠工资的具体数额。 2015年8月18日,农某某等人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要求正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仲裁请求。2015年9月21日,中山市劳动仲裁委以劳动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处理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农某某等人的请求。 2016年3月22日,中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人社监字〔2015〕第10522、10522-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2016年4月18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2071行审429-430号《行政裁定书》,以申请不符合法定强制执行条件为由,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至此,追索劳动报酬陷入僵局。 在中山市人社局东升分局、中山市东升镇工会工作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下,农某某等94名员工于2017年6月22日向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广东省中山市法律援助处经审查,追索劳动报酬属于免交经济困难申报情形,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相关规定,于当日决定提供民事诉讼代理方式的法律援助,并指派广东省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何胜兰、许勇、张继涛代理本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研究了相关资料,经分析法律风险,考虑正某公司负责人张某某下落不明,正某公司仅有部分查封设备未处理的实际情况,承办律师认为通过司法判决及执行是追索劳动报酬的可选途径。2017年7月到8月、11月,承办律师代理农某某等94名员工起诉至法院,提出要求正某公司立即向农某某等94人支付工资543494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为避免法院以未经劳动仲裁前置为由对本案不予实体审理,承办律师多次与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沟通关于仲裁期间和劳动仲裁前置等相关事宜,提出正某公司盖章的“工资表”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的“工资欠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因此,承办律师要求法院直接按普通民事诉讼受理,无需进行仲裁前置。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接受了承办律师的意见,未直接驳回农某某等94人的起诉。同时由于正某公司是张某某名下的一人有限公司,张某某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张某某应当对正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又由于张某某与田某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田某应当对张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因此,承办律师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张某某、田某为被告参加诉讼并要求其对正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增加农某某等人劳动报酬清偿的概率。后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出台,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此案的劳动报酬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张某某和田某在本案法律文书送达期间已离婚,法律文书送达出现问题,若仍追加田某参加诉讼则需重新送达并组织再次开庭。因此,为减少诉累,提高审判效率,经劳动者同意后申请撤回了对田某的起诉。 2018年2月26日,该案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承办律师在庭审中发表意见认为,《工资表》有正某公司盖章以及农某某等员工签名,该“工资表”符合欠条的基本意思表示,即正某公司拖欠农某某等94人的欠款数额已确定,该“工资表”是正某公司和农某某等94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按“工资欠条”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该“工资表”能够证明正某公司承认拖欠农某某等94人工资情况的事实,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认可工资数额情况下,按“工资欠条”处理符合司法原意。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8年8月2日作出民事判决,认为农某某等94人提交工资欠据拟证明正某公司尚欠的工资差额,上述工资欠据显示有加盖正某公司的公章,且正某公司、张某某亦未就上述工资欠据提交反驳依据,故法院采信上述工资欠据,认定正某公司应按工资欠据支付工资差额。法院判令:正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农某某等94人工资差额共543494元,张某某对正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正某公司及张某某没有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在2018年10月22日生效后,正某公司及张某某没有履行生效判决。承办律师制作好所有执行材料,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中山市人社局东升分局告知张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抓获,承办律师认为暂无需执行立案,视张某后续行为再确定申请强制执行。张某某被抓后愿意立即支付工人工资,农某某等94人于2019年1月15日通过中山市人社局东升分局收到正某公司支付的全部工资合计543494元,该起群体性欠薪纠纷到此圆满结案。
【案件点评】
本案属于群体性欠薪纠纷,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劳动仲裁机构不受理仲裁申请、法院不准予强制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的情况下,承办律师充分发挥专业服务精神,抓住本案中的重要证据——正某公司盖章的写明拖欠具体工资数额的“工资表”,向法院提出该“工资表”属于“工资欠条”,依法应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劳动者无需进行仲裁前置。法院最终接受了承办律师的观点,直接按照普通民事诉讼受理,并根据“工资表”确定的工资数额判决支持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公安机关就以张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最终促使张某某立即向受援人支付了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