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27日,高某某、郭某某向金昌市某银行(以下简称某银行)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保证合同,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8.4%,并由杨某某、尹某某、潘某某、富某某四人担保,其后某银行及时足额发放借款。借款期限内借款人偿还了部分贷款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经某银行多次催收至今拒不偿还所欠贷款本息。某银行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就还款事宜,请求金昌市金川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2018年3月1日,调委会正式受理此案。根据某银行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事项,调解员对此进行了调查了解,当事人高某某为了与朋友郭某某一起承包工作,于2016年6月向某银行贷款。贷款刚下来,高某某就得了病,通过医院检查是腰椎间盘突出身体不能动,将所贷款拿去治病花光了,之后一直在家养病三年,没有办法做工程,资金也无法回笼,所以没有及时还款,同时也连累了做担保的朋友。 调解员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进一步了解情况。在向当事人高某某了解时,高某某对借款事实无争议,声称:造成目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因为自己养病身体不好,包揽的工程只好停止,挣不了钱无力还款;二是因病将贷款用于治病资金周转困难造成的。现同意调解,并承诺在延长一定期限内想办法履行本息给付义务;三是担保人杨某某、尹某某、潘某某、富某某不愿意继续做担保造成无法在约定的期限内继续转贷。在借款期限内高某某偿还了部分贷款利息,目前为止50万本金及利息30799.76元未还。 经过调解员们反复劝说,双方当事人态度才慢慢平复下来,然后又耐心的给他们讲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告诉高某某不管是从法律还是情理的角度,欠债还钱都是天经地义的,又劝金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该理解一下高某某确实资金困难,退一步海阔天空。 调解员动员当事人高某某做出还款意向,担保人杨某某、尹某某、潘某某、富某某承诺继续为高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担保责任的意向后,大胆劝说某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做出和解让步,之后某银行提出在高某某能在承诺的时间内偿还利息30799.76元的情况下,同意杨某某、尹某某、潘某某、富某某继续为高某某剩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担保责任,并同意转贷。调解员又引导双方就相关细节问题进行了磋商,终于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高某某、郭某某于2018年3月10日之前(包括10日)还清截止到2018年3月10日之前的利息30799.76元; 2.在第一项履行完毕后,银行对借款本金500000元同意转贷; 3.杨某某、尹某某、富某某、潘某某继续为高某某、郭某某的贷款合同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
【案例点评】
本案属于典型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借贷事实均无争议,只在当事人暂无全额还款能力上发生争议,在调解员的主持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经过耐心细致的劝说、分析,双方当事人本着平等协商、互相体谅的原则,纠纷当事人对纠纷的解决自愿达成一致的还款意思表示。鉴于利息计算问题的专业性、复杂性,调解员在利息清算中采用银行提供的完整、详细的书面说明及利息计算过程。同时考虑到当事人高某某一次性偿还确有困难的事实,在征得某银行同意后达成分期偿还的意向,这样就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的压力,也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原则,维护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严肃性,同时也避免了调解结束后又因当事人高某某无偿还能力而被迫中止执行的尴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