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胡某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胡某兰,女,1927年生人,与儿子陈某华共同居住。2020年5月2日,陈某华驾驶电动三轮车载着母亲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柳阳街行驶时与驾驶电动车的白某和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胡某兰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由石家庄市交通管理局长安交通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白某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胡某兰之子陈某华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胡某兰被送到河北省胸科医院救治,该起事故造成胡某兰左手皮肤脱套伤、头面部外伤、脑震荡,住院26天,产生医疗费18658.07元、护理费23440元、交通费2000元以上,损失共计44098.07元。事故双方对赔偿事宜进行过协商,但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20年9月8 日,陈某华来到石家庄市长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替母亲申请法律援助。在了解案件情况后,考虑到胡某兰已有93岁,年事已高,且发生交通事故后一直处于卧床状态,长安区法律援助中心便指派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杜凯雨律师承办该案并上门服务。 承办律师经过两次上门了解案情、核实相关证据材料,再与受援人之子沟通具体诉讼思路后,于2020年9月15日,向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0月19日,收到法院的传票,传唤事由是选取鉴定机构。考虑到在选取鉴定机构时会与被告方见面,承办律师于10月26日再次来到受援人家中,与受援人沟通案件进展及受援人对此次案件的调解意见。经询问得知,原来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的原因主要是双方对赔偿数额的心理预期差距过大,胡某兰及其家属们认为如果没有此次交通事故,胡某兰身体状况良好,但经过这次事故不能下床,生活不能自理,认为白某和一方除了要支付已发生的损失,还应当赔偿后续老人将产生的费用,最初其提出的赔偿数额在20万元。白某和一方则认为胡某兰产生的费用并不主要是交通事故造成的,其中也有胡某兰自身身体状况的原因,而且双方都是非机动车,也没有购买相关的商业保险,他们最初打算支付胡某兰3万元的赔偿金,胡某兰一方要求的20万元是他们家无法承受的。10月27日,选取鉴定机构时援助律师见到了被告白某和的代理人,即其子白某军,通过与对方交谈,发现双方在以前的沟通中存在误会,认为双方存在达成调解意向的可能性,遂与法官沟通,在法院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受援人一方考虑到了自身身体的情况,被告方也对受援人胡某兰一方造成的损害进行了道歉,也做出最大努力愿意支付5万元作为对受援人胡某兰的补偿。被告白某和一次性支付受援人胡某兰5万元,诉讼费也由被告方承担。

【案件点评】

本案中受援人胡某兰已有93岁高龄,在该起事故中受伤严重,在河北省胸科医院住院26天,除了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对其自身身体健康也造成了很大的损伤,因此,受援人家属感到非常气愤,情绪也比较激动,但援助律师通过向胡某兰及其家属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及诉讼程序,并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对其可能得到的赔偿数额也进行了合理估算,让其有了正确的心理预期。 受援人与被告方住在同一个街道,在调解中双方都作出了让步,化解了之前的矛盾,握手言和,被告方也表示经常会去看望受援人胡某兰,这样既促进了社会和谐,又扩大了法律援助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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