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李某,男,1987年出生,重庆市开县人,中专文化,农民。2014年3月因绑架罪被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半,并处罚金1.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罪犯李某自认为是立功行为,应该考虑从轻处罚。但法院认为,本案犯意的提出、犯罪对象确定、实施索要赎金等是李某,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法认定为主犯。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犯因分析 家庭情况:父亲李某,59岁,以杀猪为职业;母亲张某,55岁,务农。大姐李某,35岁,个体户;二姐李某,30岁,个体户。妻子郭某,26岁,于李犯入监后与其离异;女儿5岁,现随李犯父母。 成长经历:该犯家庭条件在农村相对较好,从出生到上中专,一直在父母身边。因在家里排行最小,且是独子,父母非常宠爱,两个姐姐也很爱护,从小没有受过什么挫折。因为父母的宠爱,做事以自我为主,规则感差,有时不计后果;遇到困难时,喜欢逃避,承受力差,一般是找父母和姐姐解决。 2.入监改造表现 该犯在2013年10月(看守所羁押期间),被精神卫生中心鉴定为拘禁性精神障碍。主要表现为不说话,无情绪,表情痴呆,生活不能自理,大小便拉在床上,吃饭需要别人喂食,处于“亚木僵”状态。2014年4月3日入监服刑,随即转入监狱医院,接受教育矫治。2014年4月15日确定为危险犯。 3.心理及行为表现 通过查阅看守所羁押期间资料,经心理矫治中心会同监狱医院、精神科医生分析评估,该犯为拘禁性精神障碍。拘禁性精神障碍属于心因性精神障碍的一种,而该犯在拘禁前和该犯的成长史中均未发生过此类症状,该犯的精神状态在羁押前都是正常状态。 原因分析: 一是应激事件导致。该犯因炒股、赌博输了钱,并没有好好反思自己的行为,而是产生绑架犯罪的心理。在实施犯罪时,开始意识到,这样不但找不到钱,还把自己毁了。于是主动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并配合警察解救人质。自己认为这样做,可能没什么事,不会坐牢,最起码不会判得很重。最后法院的判决结果是主犯,有期徒刑11年半,该犯认为天都塌了,根本无法接受事实,于是精神崩溃,形成应激性痴呆反应。 二是该犯个性的影响。通过其成长史和家人反映的分析。李犯一直受家人宠爱,从小成长比较顺利,没有受过挫折,遇到困难总会有家人处理,自己的心理承受能力低。 4.教育矫治的优势、难点 优势:从家人的反馈中,该犯渴望亲情,跟大姐和女儿的关系很亲密。同时,该犯劣根性不强,恶习不深,遇到错误能反思修正,本性不坏。喜好运动,特别喜欢打篮球和观看NBA比赛。同时,该犯比较年轻,文化程度较高,在外人际关系较好;家人也能给予较好支持。 难点:因该犯心理承受力低,其“亚木僵”状态是一种退缩和自我保护行为,故初期的唤醒是改造的难点,需要找到切入点。同时,其个性的矫治是后期改造的难点。 5.矫治方案 针对该犯的情况,监狱专门召集相关人员组成教育矫治小组,分析其情况,研究矫治对策。通过研究,形成了专人帮教、专业矫治、合力转化。教育科、医院、分监区、家庭四位一体的工作思路,确定了心理唤醒、身体康复、人格矫治的三阶段矫治方案。 6.预期矫治目标 针对该犯的情况,我们确定的教育矫治方案分为近期、中期和长期三个阶段。 短期目标——唤醒:从精神障碍的“亚木僵”状态恢复到生活基本自理状态。 中期目标——对该犯进行康复训练,并进行心理治疗,初步适应环境,能参加学习和劳动,基本恢复社会功能。 长期目标——对该犯的人格进行矫治,提升其自我承受力,身心健康。 7.教育矫治实施情况 根据教育矫治组确定的矫治方案,经过近2年的综合矫治,该犯走出了“亚木僵”的应激状态,身心恢复正常,效果较好。 第一阶段:准确鉴别,特别护理(2014.4) 本着人道精神,先安排专人进行重度护理,同时,进行诈病与拘禁性精神障碍的鉴别。通过与家人了解,该犯以前从未有过此类症状,被抓时身体精神都较正常;在查阅资料及与看守所管教民警交流中,得知该犯2013年5月入所后,精神压力很大,慢慢病理症状加重。三个月左右,呈现应激障碍状态,不说话,不主动进食,生活不能自理。通过护理和民警观察,该犯在睡觉时,不同于诈病,症状依然存在。矫治组还采用其他方式进行鉴别,比如在其不注意时进行测试,结果都支持该犯应激精神障碍的真实性。 第二阶段:心理唤醒,支撑陪伴(2014.4――2014.10) 当一个正常状态的人受到强烈刺激变成“亚木僵人”时,要唤醒是相对困难的,病人此时的状态缺乏心理和现实支撑,身体和心理都退缩到迟滞状态,不愿意面对现实,以达到自我保护之目的。该犯家人在教育科专门安排的亲情帮教时看到李犯,非常痛心,认为关押 8个月后,没有任何变化,觉得在监禁环境下完全好转的可能性太小,都有一种绝望和放弃的想法。可教育矫治组的成员没有放弃,坚持不间断地原始重复的唤醒,叫他的名字,经过一段时间,效果甚微。矫治组觉得要调整唤醒方案做针对性的心理唤醒。通过了解该犯成长史及个性特征,矫治组确定了三个点进行刺激唤醒,一是请从小一直关系很好的大姐带该犯女儿相片来医院。二是让其观看NBA比赛和其他服刑人员进行篮球运动;三是请跟他关系非常要好的一个男同学来监狱帮教。在第一个点唤醒时,其大姐指着女儿的相片反复说女儿的名字,离开后把女儿的相片贴在床头,让该犯有了自主的注视;第二个点,在观察篮球比赛时,让该犯有了画面注意;第三个点,当同学反复说自己的名字,并一直诉说以前在一起的经历时,李犯有了听觉注意。特别是其大姐带女儿本人来探视时,女儿的童声深深触动了李犯,让该犯有了比较大的唤醒。经过反复两个多月的唤醒,该犯终于从“亚木僵”状态苏醒,有了自主的身体反应。 第三阶段:从零开始,康复训练(2014.5――2014.12) 在康复上,我们分两步走:一是恢复其语言表达和记忆能力。初期通过日常生活中简单的问答式回应进行,比如吃不吃,抽不抽,上不上,要不要等,让该犯做简单回应。在此基础上,引导李犯记名字,比如自己的名字,警官和同改的名字,通过三个月的训练,该犯能记住部分民警和同改的名字,8月22日,也就是李犯入监4个月后,该犯听到呼喊,能自己走出舍房。9月17日,该犯把大便拉在裤子上,护理罪犯洗澡时说了他两句,该犯第一次有了生气的反应。10月25日,该犯能记起父亲、姐姐、女儿的名字,10月27日开始,能记起家庭相关的事情,并开始识字。通过大家的努力,该犯在2014年12月底,心理和身体机能已经慢慢得到恢复,历时一年多时间的“亚木僵”状态消失。 第四阶段:希望点燃,人格重塑(2015.1――) 教育矫治组成员开始转换矫治的重点,从外部开始转移到引导该犯建立内部心理支撑力,以从根本上改变重塑其人格特质。 一是激发其改造生活动力:该犯妻子于2014年底提出离婚的请求,法院在征求女儿的抚养权是否归女方时,该犯表示不接受,愿意自己抚养。教育矫治组及时与其交流,引导其只有积极恢复好、改造好,回归后让女儿有一个健康的父亲,才能不失去女儿,才能更好让女儿健康成长。二是引导其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在文体活动中找到生活的乐趣。我们让其积极参加篮球兴趣小组的活动,在监区平常进行的篮球比赛也有选择性地让其参加。通过篮球活动,该犯的精神状态明显提高。三是安排参加治疗性劳动,在劳动中找到价值和希望。我们开始安排该犯帮些小忙,比如扶扶人,帮忙照看。在护理过程中,该犯从其他人的眼中看到了价值,我们也适时鼓励和表扬。通过治疗性的劳动,该犯的自我存在感得到了积极的提升。四是鼓励其参加自学考试,提高专业知识,为以后出监打下基础。我们积极引导,让其学习身边的同改,并选择自己有兴趣的科目进行,建立罪犯在监内的学习需求。
【教育改造成效】
通过对该犯的综合矫治,基本完成短期和中期目标,到2016年3月,获减刑10月,并积极参加监区篮球兴趣小组。但严格来讲,目前还处于康复期,后期还需要继续保持稳定的支持和人格矫治,特别是预防其反复,真正达到人格稳定和身心健康。 我们在对此类罪犯的管理矫治中有以下几点体会: 科学评估是前提:一是没有评估前,此类罪犯的管理教育以及治疗缺乏依据,容易与普通罪犯同等标准,在某种程度上容易影响康复甚至加重罪犯的病情;二是地方精神卫生中心如果单纯听一次汇报、靠一次见面,就科学鉴定出病情,这有些难度,有时甚至在鉴定中出现差错。特别是有些诈病的罪犯,没有经过细致的观察和分析,很难区分。 分类管理是关键:对拘禁性精神障碍罪犯,要实施分类管理,区别对待。此类罪犯的一个共性是以前没有精神障碍,通过判刑监禁的客观刺激,内心人格无法承受,导致心理崩溃从而形成障碍,出现“亚木僵”、“幻听”以及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或者精神障碍的边缘状态。部分罪犯还没有完全丧失自知力,对于此类罪犯应与先天性精神障碍(治疗前期以药物为主)有所区别,更应与普通病犯的管理教育区分开来。避免两个倾向:一是没有科学重视引起的病情加重,从边缘性发展为典型性精神障碍;二是只要有一点精神病性的症状,就完全按病性精神性对待,过分强化药物治疗,依赖于药物治疗,而忽视心理因素的矫治。对于此类罪犯的康复治疗,要本着人道主义原则,给予相对宽松的环境,实施科学管理。 综合矫治是核心:对于此类罪犯的矫治,需要一个系统。要集中医院、分队、心理矫治中心、家庭的力量,共同完成;有了各个层面的协调合作,有了多种矫治手段的综合运用,才会有病犯的顺利康复。 人格成长是根基: 在外力逐步发挥作用,病犯身体基本康复后,要积极引导服刑人员自我成长。这就需要监狱民警引导服刑人员进入内在,让其自我觉察、自我探索,找到自己症结所在,在此基础上,给予成长力量的支撑,教其一些适应社会的方法和技能,构建良好的人际支持,进行人生和改造目标规划,建立正确合理的人生观、价值观,从根本上长远上得到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