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通辽监狱罪犯包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包某,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人,因犯抢劫罪被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6年2月22日起至2026年2月18日止。包某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2月8日交付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执行刑罚。该犯于2019年7月4日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8月20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通辽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包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五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包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8月25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包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包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包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2年4月1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包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认为“罪犯包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5月19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包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包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包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6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包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包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