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9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王某某,男,1992年10月20日生,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蓟县。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5日被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被害人吴雪、张玉华、吴建国、吴铭皓、王力争、胡秀英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73093.72元。2014年9月2日被送入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三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7月6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三监区一分监区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王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王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王某某在入监后的二年十个月时间内,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关于罪犯王某某未履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一事,一分监区就掌握的罪犯家庭经济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罪犯王某某的父母以种田、打工为主要经济来源,每月收入约4000元,有一个妹妹在学。一次性赔偿被害人27万余元有困难。案件中的被害人皆是罪犯王某某舅妈的亲属,罪犯王某某同意依法赔偿,但现在赔偿能力有限。结合罪犯王某某入监以来的狱内消费等情况,一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罪犯王某某对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王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 三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一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所狱政科审查。经审查,监所狱政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王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王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所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所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作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所长办公会审定。 监所长办公会对罪犯王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王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王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所狱政科根据监所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8月16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73093.72元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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