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1982年,民营经济正就着改革开放的浪潮渐渐兴起。32岁的耿某赶上了这波潮流,在江苏滨海老家开了一家“东平货铺”,零售水果烟酒和日用品。货铺生意很好,最多时一个月能赚300元。到阜宁县进货时,耿某结识了阜宁县综合贸易服务部(下称“阜宁服务部”)经理田某。田某看中耿某的生意头脑和人脉,邀耿到阜宁服务部做副经理兼会计,耿某应允了,遂将东平货铺交给二弟耿万元经营,闲暇时偶尔照顾一下货铺的生意。 1985年,阜宁服务部、东平货铺分别与四川省江津县果品公司(下称“江津果品”)签订了橘子订购合同,各购50吨,价款各3万元。耿某称,以东平货铺名义订购的50吨,实际也是为阜宁服务部买的。“因为当年一家公司只能获批一节火车皮。要想运100吨橘子,需要两节。”1985年10月17日,阜宁服务部把借到的3万元打给江津果品,当作50吨橘子的货款。田某、耿某本打算卖完这批再付剩下的3万元,另外50吨橘子也等到那时再拿货。但一个意外的机会,让他们又“找到”了3万元。当年10月下旬,田某与阜宁服务部业务员、耿某的三弟前往四川买货时发现,江津果品的橘子罐头也很便宜。耿听说后,将消息透露给曾多次合作的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下称“滨海土产”)。后者决定请阜宁服务部帮忙,从江津果品代购3万元的橘子罐头,并把货款直接打给了江津果品。与此同时,滨海土产还给耿某开出两张空白介绍信,由他寄给了在江津的田某、耿某三弟。在耿某的授意下,田某及耿某三弟填写介绍信时称滨海土产的3万元是要购买橘子,而非橘子罐头。二人还打算在滨海土产不知情的情况下,为橘子罐头办理托收。 上世纪80年代,托收是国企才能享受的结算特权:可在收到货物的两周内付款。耿某心里打了个小算盘,计划利用这个时间差,先用滨海土产的本金买橘子,然后迅速卖掉,再用卖橘子的钱支付橘子罐头的货款。但滨海土产的货款汇出后,橘子罐头却涨价了,且供不应求。滨海土产得知后决定“不要了”,要求耿某等人退钱。 此时的耿某仍心存侥幸,结合橘子的运输、销售时间以及低温是否会把橘子冻坏等因素,他定下了一个时间点:11月20日。如果此前把橘子发回江苏,3万元仍可利用;如果不行,就给滨海土产退钱。但由于当时四川控制橘子销售,阜宁服务部与东平货铺均只能购买到原计划一半的橘子,加上天气原因,橘子烂得严重,耿某三弟将东平货铺的橘子押到火车站后,发现烂得严重就决定不发该货,生意出现亏本,3万元也没退回来,而此时滨海土产开始向阜宁服务部催收欠款。为了尽快还上这3万块,耿某将阜宁服务部卖橘子得来的10500元转给了滨海土产,阜宁服务部又还了9000元。剩下的10500元多次索要未果,滨海土产将阜宁服务部诉至法院。1986年3月,滨海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双方协议由阜宁服务部用价值10544元的白酒抵还货款,账目两清。耿某以为赔过白酒,这场货款纠纷就此了结。没成想两个月后,滨海县检察院的一名检察官找到了阜宁服务部。滨海县检察院以耿某骗了滨海土产3万元构成诈骗为由立案侦查。由此货款纠纷反转变成“诈骗罪”。 1986年4月28日,耿某被滨海县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批准逮捕,案由是其以代购橘子罐头为名,先后两次将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3万元货款骗至四川省江津县果品公司,作为自己贩卖橘子的资金,使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蒙受损失,该案当时被定为“全市十大经济案件”,耿某也因此被判有期徒刑5年。 1990年9月,耿某获得假释回家,他一直坚信自己无罪,不断地信访和申诉。20多年的奔波,案件却没有丝毫进展。2014年初,耿某申诉被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随即他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2014年12月,江苏省高院再次驳回他的申诉。随后耿某赴京,向最高法院递交了申诉材料。2015年11月,耿某接到滨海县法院的通知,让他到滨海法院参加视频听证,最高法院的法官将通过视频听取他对案件陈述和辩解,并由他接受法官的询问。这次视频听证,最高法院法官在询问案情中主要向他提问两个关键问题:当年与滨海县土产公司的合作,究竟是耿某的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归还3万元货款的时间点,是在抓捕前还是在抓捕后?耿某明确回答,当年做这笔生意是阜宁贸易服务部与滨海土产公司合作,应属公司行为,由他负责联系货源,且在被抓捕前,他已经全部归还滨海土产公司3万元货款。 2016年3月,最高法院认为该案存在错判可能,专门前往盐城阅卷,并进一步调卷审查。经审查,最高法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耿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指令江苏高院再审。耿某获悉这一消息后时喜忧参半,这次开庭机会难得,如果没有律师介入,仅凭自己的文化水平是很难说到点上的。多年的申诉生涯,耿某除了心力憔悴,经济上也早已陷入困顿状态,他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在2016年3月28日走进了滨海县法律援助接待大厅寻求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中心人员热情接待了耿某,告知其按照江苏省两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所列人员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对事项范围不再作具体限制。耿某家庭系低保户,属于上述第十四条所列的人员之一,因此滨海县法律援助中心依法为其办理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并指派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乃柏为其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服务。 陈律师接手案件后,需要了解全部案情,遂着手查阅复制该案材料。然而在盐城中院查阅二审材料时,工作人员找了三个小时后,明确告诉他没有相关卷宗材料,律师只能无功而返。三天后,陈律师再次来到盐城中院档案室,向工作人员细数了涉案卷宗存放的可能性,在律师的坚持下,工作人员终于在一个“特殊”的档案柜里找到了当年的卷宗材料。后在法援中心多次交涉下,法院同意陈律师复制该案卷宗材料。 陈律师研究案情后发现,耿某行为并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办案机关没有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有违刑法罪行法定原则。另外,耿案由滨海检察院侦查,程序上也有问题。依据1979年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诈骗案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而非检察机关。 随后陈律师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书。2016年12月1日,耿某诈骗案在江苏高院再审开庭。江苏省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滨海土产的3万元货款已经偿还,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耿某对3万元货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听到这里,耿某和陈律师都认为这次申诉应该稳了。不料4个月后,江苏高院作出裁定:驳回申诉,维持原判。 “接下来怎么弄咧?”耿某一下子蒙了。他怎么也没想到,最高法院都下令重审了,检察院都认为证据不充分了,申诉怎么还能被驳回?他经历了多年来“最崩溃”的一段日子,情绪低落,乱发脾气。他知道很多人在背后议论以后再申诉会更难,他的心“一直往下沉”。 然而,陈律师却没有气馁,他认为最高法院的再审意见已经说明了他们的态度,对当事人是有利的。于是,陈律师力主耿某不要放弃,再次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这么远的路都走过来了,还没到死胡同,还有最后一点路,为什么就不肯走了呢?”在陈律师的激励下,2017年7月初,耿某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递交了书面申诉材料。7月7日,由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对耿某诈骗案进行再审复查。 复查时,“三巡”调取了包括江苏高院再审卷在内的全部卷宗。审查后认为,该案符合刑诉法规定的启动再审条件。考虑到本案被江苏高院再审维持过一次,遂决定由最高法院提审。 2018年1月,耿某接到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办案人员的电话,通知到南京面谈,并向其送达提审决定书。1月31日,滨海县法律援助中心再次指派陈律师担任耿某最高法再审阶段的刑事辩护律师。 耿某案发时间比较特殊,当时正值改革开放,属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交替时期,一些配套法律规定并不完善。1986年初,最高检针对过去两年经济犯罪猖獗的状况,提出检察机关要把打击经济犯罪作为主要任务,“争取用一年左右的时间把经济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压下去”。因本案涉及集体企业工作人员和集体财产流失,检察机关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规定,对本案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并无不当。随后陈律师在案件事实认定上投入了巨大精力,其中有两个证人,在调查时不予配合,他反复上门做工作,希望他们能够出庭说出当时的真实情况。另外,陈律师发现一份电报可以证明这笔生意完全是阜宁贸易服务部与滨海县土产公司行为,而当年滨海法院却认定这份电报是伪造的。为厘清案件事实,陈律师参加庭前会议11次,与最高检对判决认定事实的相关证据进行了4次质证。 2018年6月5日,耿某和陈律师从滨海赶来南京三巡法庭开庭,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副庭长王旭光大法官主审。为公开透明审理此案,确保庭审效果,合议庭经庭前征求检辩双方同意后,通过PPT的方式展示了在案的主要证据,并逐一听取了检辩双方意见。检察官认为,耿某在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和非法占有滨海土产货款的目的,后果上没有实际控制货款且积极进行了补救。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法庭认为耿某在交易过程中夸大了自己的履约能力,且擅自将货款挪作他用,具有一定过错。但挪用资金用于非合同目的的行为“属于资金周转的一种方式,应承担民事违约责任,不属于刑法上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即使根据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耿某的行为也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最终,最高法院当庭宣判耿某无罪,撤销江苏省高院有罪裁定;撤销盐城市中院维持有罪的裁定;撤销滨海县法院原审有罪判决。 从南京回到滨海后,耿某找到附近的派出所,把户口本迁入地一栏的“劳改队”抹去了。“原来是劳改释放犯,现在我是正常公民了。”耿某说。2018年8月3日上午,耿某将一面“援弱助困手拉手,司法为民心连心”的锦旗送到滨海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手中,表达其对承办律师的感谢之情。
【案件点评】
耿某诈骗案,涉及到刑事犯罪和经济纠纷的边界问题,32年后最高法改判无罪,是司法纠错的典型案例。 对该案的刑事辩护,援助律师的介入没有流于形式,对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了异议,充分行使了律师辩护权。 该案既是看得见的正义,又是迟到的正义,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也正是“耿某案”等经典案例的存在,不断推动着我国的法治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