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女,1972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政和县。2017年12月,因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 月9日起至2019年 1月8日止。2018年1月11日黄某某到政和县司法局报到,由户籍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政和县司法局于2017年12月25日收到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的《审前社会调查委托函》和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政检诉刑诉〔2017〕119号)《起诉书》。该起诉书陈述: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逮捕,经审查查明,提起公诉。该委托函陈述:为确保适用刑罚的准确性,现委托政和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委托事项如下: 对被告人王某某的个人情况、家族情况、悔罪表现、矫正条件等等进行调查了解,并于2018年1月2日前出具《审前调查评估报告》和《调查评估意见书》。 政和县司法局于2017年12月25日指派王某某户籍所在地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重点调查以下情况: 1.居所情况,是否有固定的居所; 2.家庭和社会关系,包括家庭成员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接纳态度,社会交往和主要社会关系等; 3.犯罪情况和悔罪表现,包括犯罪原因,主观恶性,是否有犯罪前科,认罪悔罪态度等; 4.一贯表现,包括工作学习表现,遵纪守法情况,是否有不良嗜好、行为恶习等; 5.犯罪行为的影响,包括被告人的工作单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以及被害人对其犯罪行为和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态度等。 2017年12月27日至12月29日,户籍地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走访了被告人王某某户籍所在村综治协管员和王某某监护人,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向户籍所在村村委会进行咨询,村委会出具了王某某家庭情况和一贯表现的情况说明;向王某某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查询了犯罪记录,派出所依法出具了王某某的《有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2017年12月29日户籍地司法所根据调查笔录、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形成了《审前调查评估报告》,初步评估意见认为王某某已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户籍地司法所于2017年11月29日向政和县司法局提交调查评估报告。经政和县司法局研究,形成调查评估意见书,于2017年12月29日向政和人民法院发出《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被告人王某某符合使用社区矫正的条件。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交付)情况 2018年1月9日,政和县司法局收到了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对罪犯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社区矫正告知书以及送达回执等法律文书后,经认真核对,法律文书和材料齐全,法律文书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在做好登记后,及时制作法律文书副本。 2018年1月11日,王某某持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告知书》等文书材料到政和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政和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根据《福建省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教育规定规定(试行)》的要求,制作王某某社区服刑人员执行档案,制作《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社区服刑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报到通知》和《社区服刑人员报到通知书》,依法分别通知政和县人民法院、政和县人民检察院、政和县公安局和王某某户籍地司法所。告知王某某三日内(2018年1月15日前)到户籍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在2018年1月15日上午到户籍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携带的材料与政和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移交的法律文书副本、《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进行比照检验,在核实身份后,办理入矫手续;司法所在为社区服刑人员办理入矫手续的同时,进行初次谈话教育,告知其在矫正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社区矫正中的监督管理、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奖惩等各项规定,并做好记录。 (四)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王某某确定了由司法所助理员、村委会干部、其丈夫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王某某上好社区矫正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其丈夫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在司法所的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宣告之前,司法所工作人员向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监护人李某某进行了谈话,制作笔录,复印其身份证信息并且签字按手印确认,明确告知监护人职责:一是按照社区矫正机构、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把对王某某的管教时刻放在心上,注意观察其言行,随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和心里活动,切实做好他的规劝疏导工作;二是坚持对王某某经常进行法纪、道德等方面的教育,要求其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热爱劳动的自觉性,督促其积极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社区服务,使之成为遵纪守法良好公民;三是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对王某某的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其定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汇报思想,定时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学习教育活动,每月按时向司法所汇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汇报,做到不脱管、不失控。 通过向王某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日常报告、社区学习服务、请假迁居、手机定位监管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由户籍地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按照政和县司法局的规定,司法所对王某某社区矫正入矫宣告仪式全程进行录像和照相,有关视频和照片存入档案。

【小结】

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有关裁决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活动的过程。 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物的接收,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二是对人的接收,即接受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成为以身说法的法治宣传员,为其能够顺利接受社区矫正教育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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