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5日10时至17时间,快递员仲某送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某小区D大厅的几件快递被人窃走。失主报案后,民警调取了小区监控录像,发现嫌疑人是该小区D1单元一住户。6月14日18时左右,民警在该单元楼门口守候伏击,发现一男子跟视频监控上嫌疑人体貌特征一致,遂实施抓捕,在楼梯道口将其抓获。经审查,江某交代了其多次在该小区D区大厅窃走快递的犯罪事实。案发时,江某尚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接到检察院法律援助通知后,武进区法律援助中心立即指派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为江某涉嫌盗窃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援助。 辩护律师接受指派后,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江某,核实相关案情。江某对其9次窃走快递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窃得蚊香片、芒果、手机等物品若干,涉案财物价值总计人民币133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考虑到江某系未成年人,更是一名在校学生,为避免其人生留下不良烙印,辩护律师决定以说服公诉机关附条件不起诉为辩护方向。 由于盗窃罪系侵财型犯罪,案发后江某没有及时返还被害人财物,在没有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辩护人建议公诉机关对江某作附条件不起诉难度比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37条的规定,辩护律师会见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要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辩护律师将退赔工作计划向公诉机关做了报备,公诉机关同意由辩护人带着江某,在江某母亲的陪同下一起走访涉案被害人家庭,逐一进行财物退赔,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及其家人的书面谅解。 鉴于江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与挽救的基本方针,辩护人向公诉机关递交了附条件不起诉辩护意见:1.对江某涉嫌盗窃罪的罪名定性、犯罪事实及相关证据没有异议。江某贪图小便宜,窃取快递包裹,犯罪手法单一,虽次数较多,但所涉财物价值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2.本案的辩护重点是未成年人犯罪。江某系1999年11月20日出生,犯罪时不足18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江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4.江某向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与道歉,被害人及其家庭都表示了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5.江某是一名在校学生,处于接受教育阶段,若对其判处监禁刑,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辩护律师建议公诉机关对江某行为能做非犯罪化处理,给予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给江某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 最终,公诉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于2018年6月7日,对犯罪嫌疑人江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考验期为9个月。辩护律师告诫江某,其在考验期及以后的生活中一定要约束自己的行为,遵纪守法,服从监督,吸取教训。为了避免教育监管缺失,辩护律师又与江某的母亲做了一番沟通,希望家长在以后的生活中加强对孩子的教育监护,关注孩子的心理,引导孩子健康成长。 2019年3月12日,9个月的考验期过后,江某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武进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江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案件点评】
本案江某的盗窃行为犯罪事实清楚,侦查机关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但案件本身最显著的特点是未成年人犯罪,且情节轻微,因此本案辩护的重点在于,对未成年人犯罪应该如何处理才能收到更好的司法效果。该案辩护人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辩护核心,开展刑事和解工作,使得江某获得了非犯罪化处理,实现了最佳辩护效果。犯罪人主动对犯罪行为承担责任,赔偿小区居民物质损害,修复破损的和谐关系,不仅实现了正义,更体现了对社会长远利益的考虑。 该案本着“恨其罪、爱其人”的思想,以向前看的态度对待未成年人过去的犯罪行为,推行“非刑事化”、“非监禁化”的刑罚宽容模式,以非惩罚性手段挽救失足少年,减轻了国家司法负担,降低了司法运行成本,体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