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郭某某,男,1960年10月2日出生,居住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因绑架罪经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17日判处无期,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1年9月11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原在浙江省第一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3月6日,浙江省监狱中心医院对该犯做出病情诊断:1.右颈部淋巴结转移性甲状腺乳头状癌;2.双侧甲状腺癌术后;3.高血压病。符合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规定。2017年3月8在落实罪犯郭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具保人时,其哥哥认为上次该罪犯身体未完全康复就被收监,认为监狱与司法局是有责任的,一直怨恨监狱与司法局(该罪犯因病于2012年11月16日经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壹年,2013年11月21日经批准同意继续暂予监外执行,2014年12月8日因病情不符合条件而被收监执行)。这次该罪犯又生病,认为这是监狱在推卸责任,病重了就把人送回家,坚决不同意做具保人,并表示要到省政府去上访。由于该罪犯这次病情需马上动手术,不然有生命危险,其哥哥要么打电话不接,要么以人不在家中为由搪塞,反复沟通交涉均无果。为此监狱派人到实地走访调查,和当地司法局人员多次拜访其哥哥,均以种种理由推托见面。经过反复沟通做工作,其哥哥终于答应见面。在司法局见面后,仍谩骂司法局和监狱,监狱民警耐心解释上次收监执行的原因,并详细介绍其在监狱改造情况及病情,并转达该罪犯对家人的感激之情以及对家人的期望,动之于情,晓之于理。白天工作做不通,晚上继续谈,一直到晚上23点,其哥哥转变了认识,愿意做其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保人。
【案件办理结果】
经监狱提请,浙江省监狱管理局于2017年4月17日同意对罪犯郭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于2017年4月24日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办理了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