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许某,男,48岁,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经过:患者以“外伤致胸痛半小时”为主诉入院。专科情况:神志清楚,右侧额顶部肿胀,局部皮肤破损,已清创外观,局部触及波动感,局部压痛。胸廓挤压征可疑阳性,左侧胸部局部压痛明显,未触及骨擦感,未见反常呼吸运动。左足背局部肿痛,局部压痛。 主要检查结果:肋骨三维重建:左侧第4助骨骨折。 主要治疗经过:患者入院后予完善相关检査,予肋骨固定带外固定、营养支持、止痛、支持对症处理。
【鉴定过程】
(一)检验方法: 1.规范文件 按照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及SF/Z JD0103006-2014《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进行检验。 2.设备使用 使用关节量角器(编号:CZSJ-YQ-B-3)进行关节活动度测量,使用钢卷尺(编号:CZSJ-YQ-B-4)进行长度测量。 (二)检验过程: 1.鉴定时间:XXXX年XX月XX日 2.鉴定地点: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 3.在场人员:被鉴定人及本所鉴定人员 4.检验记录 被鉴定人神志清楚,步行入检,对答切题,查体合作。 自诉:左侧胸部局部疼痛。 查体:右额顶部见一处2.0cm×2.0cm色素沉着;右小腿前侧见一处2.5cm×1.0cm色素沉着;左侧胸部局部轻压痛。 (三)阅片记录: 某某医院CT线片(XXXX,时间:XXXX-XX-XX)示:左第4肋骨骨折。
【分析说明】
审阅送检的病历资料、相关辅助检查资料,结合案情及法医临床检查,综合分析认为: 被鉴定人的主要损伤为:⑴左侧第4肋肋骨骨折;⑵头皮血肿;⑶多处软组织挫擦伤。许某伤后住院行相关治疗,现伤情稳定,已达评定时机。 被鉴定人在损伤康复期间,需要休养,根据被鉴定人原发损伤的类型及损伤恢复情况,依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第4.1.1、7.2.1、10.1.1)条款及A.4条之规定,建议其出院后误工期限为35日,出院后护理期限为5日。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许某的出院后误工期限建议为35日,出院后护理期限建议为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