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杨某某与邓某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4日,家住重庆市永川区某村的杨某某,去自家地里看油菜长势,结果发现油菜已经被同村的邓某某扯掉,并种上了橘子树。为此,双方发生了抓扯,造成了杨某某多处受伤,并到重庆某医院进行治疗,共花费医药费2845.59元,均由杨某某自行垫付。杨某某认为自己的土地被邓某某侵占了,反而还被李某某打伤,邓某某理应承担自己的全部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邓某某则表示,之前杨某某已经同意将这块土地给他使用,现在杨某某却无理取闹,便不同意支付赔偿。双方争执不下,一同找到重庆市永川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请求调解员予以调解。调解员仔细询问了事情经过,让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和理由,但是双方都觉得自己占理,互不相让。

【调解过程】

接到当事人调解申请后,调委会调解员迅速梳理案情,一方面多方走访事件在场人,全面了解事情发生的经过;另一方面,听当事人的陈述,仔细询问事情详细经过,明确调解思路。 (一)杨某某与邓某某争执的这块地的使用权究竟归谁所有? 为了查清此事,调解员首先向杨某某展开询问,根据杨某某所言,这块地的使用权是归她所有。经向村委会了解,并查看了杨某某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这块地的使用权确实归杨某某所有。杨某某表示,起初,自己是说过将这块地拿给邓某某使用,但是当时就并告知邓某某要等自己将种植的油菜收割后再做交接。当时,双方只是口头商量,并没有签订任何相关的协议。如今,邓某某蛮横无理,那么自己改变主意,不再将这块地的使用权转让给邓某某。随后,调解员找来邓某某了解情况。邓某某辩称自己在种植橘子树之前便告知了杨某某,所以自己使用这块地是合理的。调解员拿出杨某某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告知邓某某:第一,未经他人允许将他人种的农作物扯了,这是损害他人财产的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当时杨某某没有同意立即将土地转让给其使用。第三,无论处于什么原因,出手伤人更是不应该,对他人造成了人身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其理所当然要赔偿相关费用。经过与邓某某多次沟通,情、理、法轮番上阵,最终邓某某承认自己的过错,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调解员心里有了底,就赔偿数额一事展开下一步调解。 (二)针对杨某某与邓某某之间的这一损害纠纷,邓某某具体应该赔偿些什么费用,金额多少? 调解员在进行分析总结后,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向双方当事人进行法理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家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审》予以确定。”,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费凭证、结合病例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明确定。”并解读了《解释》第二十条关于误工费、第二十一条关于护理费、第二十二条关于交通费的规定。 调解员结合重庆市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标准计算:医疗费合计2845.59元,护理费120元/天*3天(住院天数)合计360元,交通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天*3天合计1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损害的油菜籽合计100元,上述项目共计8685.59元。因杨某某受伤一事双方都有过错,不可能按照上述标准进行全额赔偿,鉴于杨某家庭确实困难,在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1、一次性支付杨某某补助款3500元; 2、履行方式、时限:当场一次性支付3500元现金; 3、杨某某使用自己的土地,邓某某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

【案例点评】

这一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得以圆满解决,主要得益于以下两点: 一是以耐心细致的服务使矛盾化解于无形。调解员通过向双方当事人反复的询问,深入浅出的法理分析,耐心的调解,使矛盾双方平静下来,让即将激化的矛盾得以解决。 二是以专业的法理分析,理清矛盾焦点,妥善划分责任。调解员通过实地走访确定责任,通过宣讲相关法律规定,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让双方当事人逐渐冷静下来,理性看待这一矛盾,最终使矛盾能够妥善解决。调解员以专业的法律素养,准确找到了责任划分依据,并正确划分责任,使本来互不相让,针锋相对的局面豁然开朗,从而为纠纷的成功化解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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