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梁某某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梁某某,男,1992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佛山市。2020年12月,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2月19日起至2024年2月18日止。2021年2月25日,三水区司法局为其办理了入矫报到手续,由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负责对其开展社区矫正日常教育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2022年3月5日上午9时许,三水区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在信息化核查时发现梁某某未在规定时间内上传照片,且手机处于关闭状态,无法取得联系,疑似存在私自外出行为。后经多次拨打定位手机,其接听电话的同事反映,梁某某已与公司领导外出广州进行采购,因出发匆忙并未携带定位手机。司法所工作人员随即通过其公司领导电话与梁某某取得了联系,要求其利用微信分享实时位置并立即返程。梁某某承认了私自外出到广州的违规事实,承诺在下午18时前返回三水。5日下午17时30分左右梁某某返回三水。6日上午到司法所接受调查处理,制作了询问笔录,固定了相关证据。 (二)给予警告处罚情况 司法所合议认为,梁某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佛山市辖区前往广州市,且不按规定携带定位手机,属于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较重情形,决定向三水区司法局提请给予其警告处分。2022年3月7日,经三水区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讨论,作出给予梁某某警告的决定,在社区矫正中心和司法所进行公示;司法所工作人员向梁某某宣读并送达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对其开展批评教育。梁某某当场作出深刻检讨,表示一定遵规守纪,绝不再犯,并在《社区矫正法律文书送达回执》上签字、捺印。 (三)警告后调整监督管理措施情况及效果 梁某某受到警告处分后,司法所立即将其管理等级从普通管理升级为严格管理,并针对性调整了矫正方案。一段时间以来,梁某某能积极按时报到,认真接受社区矫正,再未发生私自外出和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况。 (四)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三水区社区矫正机构将梁某某被警告处分的典型案例作为反面教材,纳入警示教育课程,组织全区社区矫正对象认真学习,以案为鉴,警钟长鸣。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本案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第一时间发现社区对象私自外出行为;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工作理念,依法严格作出处理,及时调整管理级别和矫正方案,不断提高教育矫正的精准性、有效性;着力发挥典型案例导向作用,深入开展以案释纪活动,推动监督管理走深走实取得良好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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