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扎某确认丹某劳动关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12日15时,扎某的丈夫丹某驾驶小型客车在湖南临湘高速发生车祸,当场死亡。丹某生前受北京市某教育研究所派遣,负责湖南、河南地区产品销售,案发当日按照公司指示到衡阳洽谈业务,在返程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因丹某驾驶车辆登记在公司法人北京市某教育研究所名下,该公司在接到湖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派员处理事故,并且通知丹某妻子扎某赴湖南处理丧葬事宜,同时承诺给予家属赔偿并提供子女上学费用,但在丹某火化后公司却否认承诺,拒绝承认丹某是其公司员工。为此,扎某作为直系亲属先后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仲裁和一审民事诉讼,仲裁和判决结果均支持扎某请求确认丹某与北京市某教育研究所存在劳动关系。北京市某教育研究所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其与丹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上诉期间,扎某向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根据《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相关规定,2019年3月9日,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因扎某申请法律援助的案由为劳动争议,结合其经济困难的现实情况,批准其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德政、李树佩承办此案。 2019年3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第一次开庭,上诉人北京市某教育研究所向法院提交了十份新证据,其中包括两名证人证言,证言内容为:丹某和证人同为案外人北京某维公司的代理商,与北京市某教育研究所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法庭组织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开庭当日援助律师据理力争,当庭询问证人并且向其释明作伪证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两位证人均当庭表示对丹某和北京市某教育研究所之间的关系不清楚。经申请,合议庭同意给予援助律师两周时间对其他证据进行研究质证。 针对第一次开庭北京市某教育研究所提供的证据,援助律师将办理案件的重点放在调查几家公司的关联关系和丹某生前与北京市某教育研究所的日常工作往来上。为此,援助律师多次前往工商部门查询获取了北京市某教育研究所基本信息,案外人北京某维公司、北京某人文化公司、北京某广告公司的基本信息以及2017年年报,从而分析出四家公司实际控制人相同,且存在财务混同情况。此外,援助律师从丹某手机中掌握了丹某生前每天按时向北京市某教育研究所汇报工作内容(用车情况、有效工作时间、当日有效工资等),以此确认其接受该公司管理的事实。交通事故发生后,北京市某教育研究所派遣自己的员工负责协调处理,并支付了丧葬费用。结合上述证据,援助律师出具代理意见:丹某接受北京市某教育研究所的劳动管理,与其存在劳动关系。 2019年4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北京市某教育研究所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劳动者工伤死亡后用人单位拒绝承认劳动关系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在本案中,律师通过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以及公开的年报,发现涉案数个公司使用同一个企业邮箱、相同或相近的办公地址,从而证明它们之间的关联关系,为法院认定混同用工提供了更加充分的依据。本案提示,有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不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通过关联企业和实际控制的企业为员工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从而为企业设置“防火墙”,希望在出现劳动违法以及劳动纠纷时逃脱责任。该类关联企业和实际控制的企业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除了营业执照和公章之外无实际经营,仅仅是实际控制人方便财务处理、应付税务检查、排除法律风险而设立,没有可供执行的资产。劳动者在面对此类情况时,注意保存证据,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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