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六农民工讨薪维权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2年起,杨某等6人在绵阳市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绵阳建筑公司)发包、焦作市某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焦作建设公司)承建的绵阳市涪城区玉皇镇垃圾填埋场做工,工作内容是该垃圾填埋场工程尾期工程维修及挖阴沟等。杨某等6人每月上班时间不固定,在工地需要做工的时候,工地项目部经理何某就通知他们去。杨某系班组负责人,每天工资120元,其余5人每天工资均为100元,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工地项目部以各种理由没有给杨某等6人支付工资。 2014年12月3日,工地项目部经理何某曾给杨某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该工地在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期间拖欠杨某等6人工资7998.2元。2015年2月12日,何某又给杨某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该工地在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2月12日期间拖欠杨某等6人工资22740元。2015年7月2日何某再次给杨某出具了一份《施工人员出勤说明》,证明在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拖欠杨某等6人工资2390元。杨某等6人拿到这三份证明多次找到项目部要求支付这共计33128.2元的工资,项目部均以焦作建设公司未拨款为由推脱支付,最后找到项目部经理何某的时候,何某告知杨某等人,他们项目部都有好几个月没有发放工资了,根本就没有钱支付杨某等人的工钱。杨某等6人被逼无奈之下,采取了极端方式,一起去堵当地镇政府的大门,镇政府立即对杨某等人进行了劝导,建议杨某等人申请法律援助,走司法途径追讨应得的劳动报酬。 2016年8月8日,绵阳市涪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待了杨某等6人,由于6人均系农民工,属于规定的简化法律援助程序的案件,援助中心当场决定给予杨某等6人法律援助,同日指派绵阳市涪城区南山法律服务所承办该案件,该所又指派法律工作者谭克兵承办该案。 谭克兵在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了杨某等6人的陈述。通过杨某等6人的陈述、查看了三份证明、杨某的工天记录本,承办人发现本案存在下列问题:1.三份证明均系项目经理何某出具,但没有何某的具体身份信息;2.三份证明并没有焦作建设公司的签章;3.无证据证明何某系焦作建设公司的项目经理;4.无证据证明该工程的发包方、承建方身份;5.杨某与其余五人的关系问题,是包工头与工人的关系,还是6人均系工人?6.杨某的工天记录本是其本人书写,因其文化程度低的原因记录不规范,存在重大瑕疵。 本着对案件负责的态度,承办人首先通过网上查询到玉皇镇垃圾填埋场是市政工程,发包方为绵阳建筑公司。然后承办人又到绵阳建筑公司查询分包情况,公司却以没有义务查询为由拒绝配合,承办人通过多方努力,最后还是了解到承建方是焦作建设公司。确定了承建方后,接下来就是如何证明何某是焦作建设公司的项目经理。承办人决定向何某了解情况,经了解何某已以焦作建设公司拖欠劳动报酬为由向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院提起劳动仲裁,且该案已经进入法院执行阶段,承办人立即到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查询并复印了何某某与焦作建设公司的劳动仲裁裁决书,以证明何某与焦作建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上述关键证据取得后,接下来是案由的问题。考虑到杨某等6人在工地做工时工作时间不固定,且有3人都已年满60岁,承办人在经杨某等6人同意后,于2016年9月1日以劳务合同纠纷将焦作建设公司和绵阳建筑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后,被告焦作建设公司以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为由提出管辖异议,要求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后经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焦作建设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告焦作建设公司不服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撤销,最终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焦作建设公司的上诉请求。由于杨某等人的6件案件有2件分至涪城区法院城郊法庭审理,2件由行政庭审理,2件由民庭审理,并且由于立案后法官工作变动及6件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形成的先后时间差等,最终造成本案无法合并审理,只能分别开庭,极大地增加了承办人的工作量。 2017年5月26日,本案第一个受援人的案子开庭,被告焦作建设公司和绵阳建筑公司均未到庭。庭审过程中承办人向法院提交了原被告的主体身份证据、何某出具的三份证明、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决书、杨某的工天记录本等证据。后经承办法官与绵阳建筑公司联系,要求其向法院提供其与焦作建设公司的《工程承包合同》,后绵阳建筑公司将《工程承包合同》提交法院,合同显示绵阳市涪城区玉皇镇垃圾填埋场工程确系被告焦作建设公司承建。2017年6月26日、6月28日本案的第二、三个受援人的案子接连开庭,二被告也均未到庭,承办人均以上述思路进行了庭审举证及辩论。 2017年6月28日第三个受援人的案子开庭后,被告焦作建设公司法务部负责人主动与承办人联系,称之前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及不到庭等行为都是为了拖延时间,因为焦作建设公司与绵阳建筑公司正在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官司,并提出焦作建设公司愿意跟杨某等6人就拖欠劳动报酬案件进行调解,但是调解协议签订后要过一段时间才能够支付。承办人将焦作建设公司的意见向杨某等6人如实转告,并告知了相关的法律风险,杨某等6人商量后均愿意调解。2017年7月10日,杨某等6人与焦作建设公司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焦作建设公司在2018年2月16日之前一次性支付杨某等6人全部拖欠的劳务费,如果到期不履行,焦作建设公司将承担从2016年8月22日起至还款日止2%月利率的利息,同时杨某等6人均同意撤销对被告绵阳建筑公司的起诉。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筑工地农民工讨薪案件,基层老百姓普遍法律意识淡薄,处理事情方式简单。本案发生后,杨某等6人首先就是去堵当地镇政府的大门,后经基层政府及基层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劝导帮助下,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进入法律程序后,不但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成功地化解了矛盾,也避免了不必要的后果发生。 本案是关系民生稳定的典型案件,且涉及到的诉讼参与人较多,受援人本身所掌握的证据具有重大的瑕疵。在法律援助中心及承办人的共同努力下,庭前做了充分准备,庭审取得了良好效果。被告焦作建设公司在发现其逃脱不了责任之后,主动与承办人联系,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虽然支付时间约定在2018年2月16日之前,杨某等人不能立即拿到工资,但是调解结案不但能够缓和受援人的愤怒心情,也能够一次性解决双方矛盾纠纷,避免后续冗长的法律程序。 本案从承办人受理此案开始,至本案最终结案,先后历经近一年的时间。在这一年的时间内,承办人不辞辛劳、兢兢业业做了大量工作。受援人均是60岁左右的普通老百姓,且都家住农村,离城市相当远,承办人需要取的证据及法律程序相当的多,不可能让受援人自己进城去跑,因此本案所涉及的所有证据及法律程序问题均是承办人亲自去办理。本案在法律程序中先后领取了几十份法律文书和申请,包括案件受理通知书、交费通知书、管辖异议申请书、一审的民事裁定书、管辖异议上诉状、二审的民事裁定书、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调解书、裁定撤诉的民事裁定书等等,可以说涉案工作量非常大。案件的成功办理让承办人觉得所有的努力都很值得,因为不仅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群益,也保障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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