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增强全社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治观念,努力营造全社会关爱老年人的良好氛围,2021年10月20日上午,黄山市卫健委、市法宣办联合举办的“敬老月”普法宣传活动在屯溪黎阳IN巷古戏台举行。此次活动主题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乐享智慧老年生活”。来自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委老干局等单位的普法志愿者们,围绕《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安徽省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与现场的老年人群体朋友们进行了耐心细致的交流,并就当前社会热点法律问题进行答疑解惑。
【重点宣传内容】
(一)老年人权益保障一“典”通之老年人受骗维权 日常生活中,一些不法经营者利用老年人防范意识较弱的特点,采用免费体验、讲座授课、专家义诊、赠送礼品、无效退款等承诺诱导老年人高价购买保健品,投资理财等时有发生。此时,当我们老年人发现自己被骗后应当如何维权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法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以及第一百四十九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举个例子:赵大爷看见楼下某家食品店以某保健专家名义组织健康讲座宣传养生,便购买该品牌药酒10箱支付了3万余元,后赵大爷发现所购药酒是假酒,且该保健专家并未代言该品牌。此时,赵大爷可以通过协商、请求消费者协会等组织调解等手段维权。再举个例子,王大妈看见小区门口新开了一家保健品店,只要去听课就赠送鸡蛋、水果等,王大妈听完他们的养生课堂后买了上万元产品,回家经子女一查,发现全是三无产品,找保健品店理论却无人处理。此时王大妈可以通过向消费者协会、行政部门投诉、仲裁、起诉等手段维权。 《民法典》对以欺诈行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设立撤销权的规定,尊重了意思自治,由被欺诈方自行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更能充分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在日常生活中,能够更好地保护老年人的权益。 (二)老年人权益保障典型案例:唐某三人诉俞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 基本案情:案涉房屋原系唐某三人的父亲唐某某与母亲韩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2007年,韩某某去世。2008年,唐某三人通过继承遗产及唐某某的房屋产权赠与,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并出具承诺书,承诺:父亲唐某某及其续弦未离世前,有终身无偿居住该房屋的权利,但此房只能由唐某某及其续弦居住,其无权处置(出租、出售、出借等),唐某三人无权自行处置该房产。后俞某某与唐某某登记结婚,共同居住案涉房屋。2016年1月,唐某某去世,64岁的俞某某仍居住在内。同年6月,唐某离婚,其以无房居住为由要求入住该房屋,遭俞某某拒绝。唐某三人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俞某某立即返还唐某三人名下的案涉房屋。 裁判结果: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唐某三人在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时作出的承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俞某某依据该承诺享有继续在案涉房屋居住的权利,唐某三人应按承诺履行其义务。同时,俞某某不存在违反承诺书中对案涉房屋出租、出售、出借的行为,故对唐某三人要求俞某某立即返还其名下案涉房屋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唐某三人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物权人将房产赠与他人,受赠人承诺允许赠与人及其再婚配偶继续居住使用房屋至去世。在现行法律规定下,该承诺应视为赠与人作出赠与房产时所附的赠与义务,或称之为附条件的赠与。在房产已经转移登记至受赠人后,受赠人无权单方撤销承诺,作为赠与人配偶可直接要求受赠与人继续履行其承诺的义务。本案纠纷发生时我国法律并未直接对居住权作出规定,在此情况下,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本案的裁判结果不仅符合情理,也与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居住权规定的相关精神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至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除非另有约定,居住权一般无偿设立;设立居住权应当订立书面居住权合同,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至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消灭;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除非另有约定,一般也不得出租。居住权登记设立后,即使住宅所有权人也不能干涉居住权人行使其居住权。民法典有关居住权的制度设计,贯彻了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更加有利于解决老年人赡养、婚姻家庭生活中涉及的房产问题,保障老有所居,切实保护老年人的权益。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形式丰富多样。活动现场,普法志愿者通过开展法律有奖竞答、展板宣传、发放宣传资料、法律咨询等,向老年人重点宣传了《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安徽省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并通过摆放10余块展板向老年人普及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息息相关的典型案例分析。在老年人文艺展示活动环节,穿插了有奖法律知识竞答,使群众在欢乐喜庆的氛围中学习了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辖区老年人的防电诈意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二是深入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知识和相关政策。通过发放宣传手册的形式,现场的老年朋友们针对存在困惑的问题与普法志愿者们进行沟通交流,志愿者们不仅耐心细致的一一解答,并且将各单位有关老年人权益相关的政策向老年朋友们宣传科普,不断强化老年人的维权意识。 三是重点宣传与老年人群体息息相关的热点话题。围绕《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涉老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侵权纠纷的普法宣传,同时强调做好老年人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并主动宣传老年人健康管理、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策,积极科普老年健康知识与健康服务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