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江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田某某待岗工资、医疗费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田某某,男,从2017年2月9日起进入扬州旭日基脚手架有限公司(下称“旭日公司”)工作,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并未缴纳社会保险。田某某工作时间经常加班,且工作环境中必须接触苯粉,长时间工作下来身体健康出现了问题。 2017年5月17日,田某某在旭日公司安排的员工体检中,发现有肝内稍高回声包块,之后确诊为肝癌。田某某遂入院进行治疗,并因此产生了大量的医疗费用。因田某某入职后,旭日公司未为其缴纳医疗保险,导致田某某因治疗肝癌产生的医疗费暂计35775.5元无法从社保基金中报支,且单位也没有足额支付田某某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2017年5月28日,单位发出通告,声称田某某私下治疗并未履行请假手续,不符合单位的规章制度,故视田某某为自动离职处理,不再发放工资待遇。 无奈之下,田某某于同年7月至江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中心工作人员通过了解案情、审查田某某的相关经济情况,认为其符合《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五款的规定,即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江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杨叙律师代理本案。 为节省司法资源,杨律师在接收案件后首先尝试与旭日公司沟通调解,但对方认为受援人自动离职,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不应当由单位报支医疗费用,且坚持不支付医疗期工资。对此,杨律师整理了受援人提供的医疗证据材料,起草了劳动仲裁申请书,将该案诉至江都区劳动仲裁委,要求单位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及医疗期间的工资。2017年8月本案进行了庭审,在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努力下,劳动仲裁委最终按照社保基金核算出的单位应当报支部分的医疗费用,并且参照医疗期规定支付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的工资支持了受援人的仲裁申请请求。 仲裁裁决后,旭日公司对裁决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江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再一次受理申请并指派杨叙律师继续代理本案。在两个多月的诉讼过程中,受援人仍在接受治疗,故又产生了新一轮的医疗费用合计35664.08元,同年11月,受援人第三次申请援助,请求对新产生的医疗费用以及期间产生的医疗期工资申请援助,中心审查后依法受理,第三次为受援人提供了法律援助,再次指派杨叙律师承办。出于减少双方损失的考虑,杨律师多次与旭日公司积极沟通,建议其应为受援人申报社会保险,以报销受援人新产生的部分医疗费用,旭日公司表示接受,并于2017年10月开始为受援人缴纳了社会保险,故受援人2017年11月份产生的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经由社会保险基金报销,公司也因此节省了部分开支。 2017年11月,旭日公司诉田某某医疗期工资、医疗费纠纷一案于江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杨律师出庭参加诉讼,经庭审发表代理意见,对方的诉讼请求被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维持了劳动仲裁委裁决结果。 2017年12月,受援人就后期产生的医疗费和医疗期工资的仲裁庭审当天,承办律师和仲裁员对本案进行配合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江都区劳动仲裁委出具仲裁调解书,被申请人应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病假工资7560元,并支付受援人医疗费用25420元。 截至2018年春节,受援人产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和医疗期工资都已经由旭日公司全部履行到位,受援人也能安心接受治疗,法律援助解决了受援人的后顾之忧,受援人对多次提供法律援助的代理律师的工作非常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系典型的职工工作期间因个人身体健康问题产生的与单位之间的医疗费纠纷。而本案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造成职工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无法报销。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为受援人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导致受援人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由单位给予报支,故代理律师分析认为受援人主张用人单位报支医疗费用于法有据。 另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 【1994】479号)第三条之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被申请人虽辩称受援人未履行请假手续,但代理律师分析受援人并非自行体检发现患病,而是在单位组织的体检中发现患病,故单位应当清楚受援人患病的情况,受援人急于治疗而疏忽请假手续,不能成为单位豁免报支义务的抗辩理由,更加不能以此认定受援人系自行离职而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这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且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停止工作,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故受援人对于医疗期工资的主张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代理律师三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最终圆满地为受援人争取到合法权益,并能够全部执行到位,充分地实现了受援人的诉求最大化,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为百姓的服务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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