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湖北省安陆市对社区矫正对象陈某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陈某,男,1989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北省安陆市。2018年1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2018年1月25日起至2020年1月24日止。2018年2月6日,陈某到安陆市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对陈某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 陈某第一次来司法所报到时,态度不是很好,他一再表示没有犯什么大罪,自已只是提供车辆或帮忙驾车取款,从中获取好处费而已。对工作人员询问和告知的有关社区矫正事宜,虽表示服从,但内心明显表示出不服气,还质问司法所所长身边很多人从事诈骗活动,有的“生意”还做得很大,为什么那些人没有被抓,认罪悔罪态度较差。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其平等对话,以谈家常的形式了解其生活、工作情况和内心想法,让他初步消除了顾虑,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人性化管理的模式。同时,对陈某的性格进行了全面分析,并结合陈某的优势、劣势制定了详细的矫正方案。司法所分析陈某的优势:1.性格开朗,头脑活络;2.能吃苦耐劳,意志力比较坚定;3.有一技之长,有固定收入;4.婚姻家庭观念较重;劣势主要集中在法律意识淡薄、利益心较重、人员交往较复杂。针对陈某的优缺点,司法所帮助其充分发挥性格上的优势,从其家庭成员入手,帮助其矫正改造。 (二)组织陈某参加公益活动情况 宣告缓刑后,陈某过去的朋友、邻居对他避而远之,甚至警惕防备,陈某自己也不好意思,不愿面对。对此,司法所特别要求其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坦然面对过去的错误。在矫正期间,陈某除参加每月一次的社区公益劳动外,还在“12·4”国家宪法日、爱国卫生运动月等重要节日参加全市组织的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让他重塑正确的劳动观念,坦然面对过去的错误。 (三)对陈某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虽然入矫初期陈某认罪服罪态度不佳,对于宣告缓刑这件事心存不满,但经过司法所的交心谈心以及多次的学习教育,已能够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心理方面也逐渐回归正常。在接受矫正的第八个月里,陈某的孩子出生后被查出患有痉挛性脑性瘫痪,治疗费用极其昂贵。经济和心理的双重压力让陈某逐渐消沉。陈某的店铺距离司法所不足500米,司法所所长每日上下班都要经过那里,利用这一优势,所长经常会去他的店里询问生意及孩子的康复情况,在随意的氛围里帮助缓解紧张的心理状态,重塑生活的信心。 (四)社会力量参与陈某教育帮扶情况 与陈某结对帮扶的是社区的一名老党员,他经常到陈某店里或其家里,与陈某及其家人交流谈心,警醒他推销产品要诚信经营,不能虚假浮夸产品性能,要靠产品质量、热情服务赢得客户的信任,同时告诫陈某远离部分不务正业的人员,靠勤劳致富。2019年7月,孝感市五老志愿者到社区开展反“电诈”宣传活动,当天,司法所全体社区矫正对象参加了教育宣传活动,浓厚的“孝德”文化氛围让他们在潜移默化中受到了教育。陈某作为参加教育活动的一员,表示以后一定遵纪守法,不让父母操心。2019年9月,孝感市关工委到社区开展反电诈座谈活动,到陈某的店里进行谈心谈话教育活动,让他感受到社会对其的关爱,缓解孩子带来的心理压力。

【案例注解】

(一)执法依据 1.《刑法》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2.《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3.《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 4.《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引导志愿者和社区群众,利用社区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教育帮扶。 (二)分析点评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一定要结合个案特点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出切合实际的矫正方案和措施。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教育矫正,要帮助他们过好“三关”: 一是过好“入矫关”。入矫时要及时向社区矫正人员明确权利和义务,帮助社区矫正人员提高认识,自觉认罪服法接受监管。 二是过好“心理关”。大多数社区矫正人员都存有心理障碍,要做好心理矫正工作,通过专业心理矫正人员的介入沟通,加强心理疏导,消除他们的对立心理和前途渺茫心理,认真悔过、自觉接受矫正。 三是过好“自立关”,要帮助社区矫正人员确立好人生坐标,克服创业和就业中的困难,树立自尊、自强、自立的意识,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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