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刘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刘某,男,1974年4月出生,高中文化,重庆市潼南区人。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7日以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月5日至2019年7月3日止,于2015年10月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10月3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4月10日,刘某就自己在认罪悔罪、尊规守纪、“三课”学习、生产劳动、生活卫生等五个方面改造情况进行总结,并向重庆市永川监狱提出假释申请。该申请经监区主管民警审阅后提交监区民警集体研究。 2018年4月19日,重庆市永川监狱十三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认为:刘某在案发和判决生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二次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对刘某提请假释。2018年4月26日,十三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同意监区民警集体研究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重庆市永川监狱委托重庆市潼南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对刘某进行社会评估。当月,重庆市潼南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通过走访罪犯家庭、居住地社区、居住地司法所等处,详细调查了解刘某的成长经历、家庭及主要社会关系、犯罪轨迹、犯罪前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及影响情况等。刘某的父亲愿意负责刘某假释后的日常监管教育,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党委副书记彭某某愿意担任其矫正领导小组成员,邻居陈某某表示如刘某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街道办、司法所均同意该服刑人员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据此,重庆市潼南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评估意见认为:刘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建议适用社区矫正。 2018年5月25日,重庆市永川监狱刑罚执行科对刘某假释案卷审查后认为:案卷材料齐全、完备、规范,刘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拟提请假释的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5月25日,重庆市永川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评审会议,邀请驻狱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会议作出同意对刘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没有收到对刘某提请假释的不同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驻狱检察室征求意见。随后,驻狱检察室出具意见认为:刘某在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获得的考核表扬等成绩符合规定,符合法定假释条件。 2018年6月4日,重庆市永川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对刘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和检察意见一并报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监狱长办公会对刘某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刘某符合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遂作出同意对刘某提请假释的决定。 重庆市永川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于2018年6月7日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经矫正机关调查评估,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于2018年7月6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作出裁定:对刘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0月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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