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邵某某被冒用身份至低保待遇中断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邵某某身份证丢失,后补办新身份证。2018年11月14日,邵某某低保待遇突然中断,到所在社区中心询问中断原因,经社区告知:2018年5月10日,邵某某名下注册成立了武汉某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务公司”),邵某某为该公司股东兼监事,占股50%,故其低保待遇才被终止发放。邵某某从未设立过该商务公司,为核实相关情况,前往辖区派出所请求帮忙核实其名下是否有注册该商务公司。社区民警和邵某某一起前往商务公司注册地予以核实,发现该公司并未在此实际经营。同年5月,邵某某前往武汉市硚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局,请求工作人员核实其名下公司注册信息。根据武汉市硚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档案资料显示,邵某某在2018年5月10日设立了武汉某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并担任该公司股东兼监事,占股50%。邵某某向工作人员解释其自始至终并未设立过该商务公司,系他人在邵某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盗用其身份并假冒其在相关材料上签名,注册成立上述公司。 邵某某发现身份被冒用导致低保被迫取消后,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多次向武汉市硚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请求协助其撤销该商务公司,但都被工作人员以邵某某无法证明公司设立登记材料非本人所签(冒用)为由予以拒绝。 2019年7月26日,邵某某到武汉市硚口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中心工作人员接待了邵某某,了解到邵某某妻子离家三年,无固定工作,其名下还有一名14岁的女儿需要抚养,父母均年迈,邵某某患有智力残疾且自己由于声带受工伤不能发声,因此办理了残疾证和低保证,父母孩子均依靠邵某某的残疾补贴、低保补贴和做零工来维持生活。其请求恢复低保待遇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属于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中心受理该案并指派湖北君与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丽君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认真听取邵某某的陈述,并多次尝试与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涉案商务服务公司进行调解,但由于邵某某无法证明公司设立登记材料非本人所签(冒用),工商行政管理局称其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申请,依法准许了该商务公司设立登记,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该商务公司地址电话不明无法联系,因此调解无望。承办律师与受援人沟通之后,最终决定采取行政诉讼的方式,以武汉市硚口区行政审批局(原武汉市硚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被告,向公司登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行政许可。 诉讼方案确定后,承办律师于2019年8月7日,整理好相关立案材料,前往硚口区人民法院立案。2019年10月初,承办法官告知,此案需要进行笔迹鉴定,否则很难支持原告方的请求。2019年10月15日,承办律师向法院提交了鉴定申请书,承办法官告知鉴定机构要求提供形成时间前后两年不少于六份的原始签名笔迹样本供鉴定使用,若无法提供,将要承担不利的法律风险。为此,承办律师在武汉市残疾人联合会调取了受援人邵某某2016-2018年补办乘船卡的签名材料六份提交至法院。 2019年11月23日,承办律师收到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表明,工商登记中《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申请签字和盖章栏处“邵某某”签名笔迹与提供的邵某某的笔迹不是同一个人所书写。2019年12月5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上,承办律师就每项诉请进行举证,对对方证据进行质证。根据庭审的情况,本案存在两个争议问题:一、行政机关行政许可行为有无不当问题;二、原告邵某某的民事主体资格问题。 就庭审中的第一个争议问题,承办律师认为:一、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湖北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标称日期为“2018年5月8日”、申请人为“占某某、邵某某”、指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为“沈某某”、编号为“7”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申请签字或者盖章栏处“邵某某”签名笔迹与提供的邵某某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书写。二、他人盗用原告身份信息并假冒原告签名,注册成立上述公司。原告邵某某从未委托任何人参与设立该商务公司,也从未在该公司从事过任何管理和经营活动,自然也不存在任何受益。而被告作为承担工商注册登记职能的行政机关,在他人申办公司注册登记时未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致使他人盗用原告的身份信息,并假冒原告在《委托书》、《有限公司章程》、《郑重承诺》、《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监事信息表》、《股东会决议》等文件上签名,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公司设立、变更、授权、签署股东决议等一系列违法活动。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五款之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承办律师认为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内容虚假,即被告作出的公司设立登记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基础不存在。其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主审法官对承办律师的该主张表示支持。 就第二个争议问题,承办律师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案例,并与主审法官多次沟通,鉴于被告是四级智力残疾,民事行为能力尚待确定,该确定流程需花费一定时间。在承办法官、行政审批局工作人员的共同调解下,承办律师在告知相关诉讼风险后,受援人邵某某经过慎重考虑后选择撤诉,与第三人占某某一起去武汉市硚口区行政审批局申请注销商务公司。当日下午,承办律师陪同受援人邵某某去武汉市硚口区行政审批局办理了工商注销事宜。该涉案公司经予以注销后,受援人邵某某的低保也予以恢复,此案终结。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弱势群体维权案件,受援人四级智力残疾,没有工作,家境贫寒,生活来源主要依靠社会保障,但社会保障却因身份证被冒用而不再享有。行政行为的作出应当合法合理,本案中涉案硚口区行政审批局在注册公司时未尽到审慎审查的行政职责,将受援人错误登记为商务公司的股东和监事,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法律援助承办律师选择采取行政诉讼的手段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行政行为的诉求正当合理,后该案通过行政调解的方式结案,也是调解在行政诉讼中发挥作用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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