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独产权证的车库转让合同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王某与刘某一同来到泰兴市公证处,希望为他们办理车库转让合同公证。经过询问,公证员了解到王某与刘某住同小区的同一单元楼,王某持有泰兴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该产权证书附记中记载有15#-110号的车库一个,建筑面积31.188平方米。 公证员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后得知,目前本市的车库均未领取单独的产权证书,仅在产权证附记中予以记载,中心对单独转让车库的转移登记申请是不予受理的。通过沟通,不动产登记中心同意凭《车库转让合同公证书》予以受理。鉴于上述公证事项公证处首次办理,公证员认为应重点审查:合同双方是否均系同一小区的业主;转让方房产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形,其产权证附记中是否有车库事项的记载;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均真实;合同条款是否齐全、完备,特别是对水电没有独立开户的应对后续用水电事项进行详细约定。该项公证在证明材料齐全并履行了相关公证程序后,公证员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当事人凭《公证书》当日就顺利办理了车库转移登记手续。 针对群众的公证新需求,公证处应主动应对、积极作为,为他们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车库配建比例低,市场需求又较大,公证介入车库转让有助于规范和引导交易双方行为,又有助于预防和减少矛盾和纠纷的发生。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泰兴证民内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王某某,男,一九六六年九月八日出生,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张某某,女,一九六七年十二月十一日出生,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与王某某是夫妻关系。 乙方:刘某某,女,一九七四年二月二十六日出生,住址: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车库转让合同书 甲、乙双方于二○一九年九月二日向本处申请办理本公证书前面的《车库转让合同书》公证。 经查,甲方转让的车库坐落于泰兴市XXX号,建筑面积31.188平方米。甲方持有泰兴市房产管理局颁发的泰房权证泰兴字第XXX号《房屋所有权证》。该车库至二○一九年九月二日在泰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无权利受限制的登记记录。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车库转让合同书》。 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车库转让合同书》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在合同中确认,甲方以人民币贰拾柒万元将上述车库转让给乙方,乙方已结清购房款,合同中约定的车库交付日期、车库转移登记过户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王某某、张某某与刘某某于二○一九年九月二日在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车库转让合同书》。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泰兴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九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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