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张某某,男性,30岁,已婚 据卷宗材料提供:2020年2月25日13时许,被鉴定人张某某将蚌埠市某区东南门公厕旁的(疫情)隔离栏强行拆除,因张某某家人反映张某某精神异常,故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委托鉴定张某某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过程】
(一)资料摘要 1、张某某2020年2月27日的讯问笔录记载:“我们家门东侧的路给封了,我出不去了,还都戴口罩,我就用钳子把路上的隔离栏给拆掉了……我拆了路上的隔离栏后,我就回家了,在家用煤气灶点着火,用火烤钳子,烤热钳子。这时,民警到我房间里拉我,我认为他要攻击我,我就右手拿锤子,左手拿钳子,用加热过后的钳子朝年龄大些的民警攻击……他(民警)是私闯民宅,让我出来,意图拉我出去,我当时就火了,不给我打电话好好的说,进我房间拉我,让我出去,我认为他要攻击我,我就拿着钳子攻击年龄大的民警,用钳子将他的手烫伤。这时,年龄大的民警掏出警棍,我就顺手左手又拿了一个钳子,就和民警干了起来……我自己想去上班,天天有人看着不让出去上班,我就用鳄鱼钳把隔离栏给剪掉了……我认为这几个民警学历不高,直接到我家找我,我拆隔离栏我又不是不承认,他没有提前打电话通知我,他要打电话通知我,我就直接去派出所了……民警的警棍是我给砸坏的,民警的报警本是我在液化气灶上烧的,之后又用打火机给点着烧的,烧完了。” 2、张某某的邻居蒋某某2020年2月29日的询问笔录记载:“张某某的爷爷奶奶在世的时候,也就是张某某小时候,天天帮他大伯送鸡蛋,沉默寡言的,不怎么讲话。中间这几年没怎么见过他。2020年1月中旬,张某某刚回来的时候,表现是沉默寡言,或窃窃私语、自言自语,不知道他嘴里讲的什么。大概到了一周前,也就是2020年2月20日的样子,张某某的行为表现就比以前严重了,张某某有时拿自己家里菜刀砍小区院子里面景观树;张某某有时用自己家的拖把拿到小区七号楼北边的变电所里面给变电所拖地;张某某把自己家里桌椅板凳搬进搬出多次。2020年2月25日中午,张某某还把小区公共厕所南侧路上的隔离栏给弄倒了,我离得远,就看到他把隔离栏弄倒了……张某某智商不怎么样,因为他很少与人沟通。” 3、张某某的邻居高某某2020年2月29日的询问笔录记载:“2020年1月中旬,张某某刚回来的时候,表现是沉默寡言,或窃窃私语、自言自语,一个人在家没事,放音响的声音比较大,能放到夜里十一点……张某某还经常围绕我们小区走着骂了好多圈,前几天下雪的时候,他还把自己家里的被子弄出来晒,把被子弄得潮透透的,当时张某某还光着膀子在雪地里玩雪……张某某表现好的时候,不吱声,表现不好的时候,乱骂,还用刀砍树。” 4、蚌埠某区某社区居委会2020年2月28日的证明材料记载:张某某生活一直是由他姑姑和大爷照顾,据张某某的姑姑讲张某某平时很正常,在某超市当过电工,后来一直干保安。1月初张某某搬来后,居委会通过张某某姑姑了解到,张某某10年前曾经到过安徽某医院医院治疗,后来拿他父亲(患有精神分裂,派出所有登记)的药吃。2020年1月底张某某姑姑反映张某某最近没有吃药,情况有点反常,具体表现为:经常辱骂他父亲,早上音响放的声音很大,扰民,晚上敲邻居门。据邻居反映张某某经常拿刀砍树,用螺丝刀下邻居车牌。居委会工作人员上门发现张某某情绪不太稳定,情绪亢奋,精神状况确实不好。居委会叮嘱他姑平时对张某某多费点心,多加管控,让他坚持吃药。 5、安徽省某医院门诊记录记载:张某某,2011年7月27日,因“话多、夸大、动作多一月余”就诊,后于2011年9月14日因“卧床少语,寻死”住院治疗,2011年10月11日病情缓解出院。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 (二)检查所见 1、检查方法:《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 2、鉴定检查:被鉴定人意识清楚,接触主动合作,注意力集中,定向力完整,交谈对答切题,稍显话多,对自身一般情况均能描述,生活自理,多年来一直工作,自述做过“电工、保安”,称“这一个月快熬不住了,都自言自语了”,“觉得精神得很,变得很聪明”,“感觉好多人跟我讲话”,“好像有人在跟我对话,这个声音总催着我干活,让我不闲着,这个声音让我到处打扫卫生,必须干活”,幻听存在,精力充沛,活动增多,行为草率冲动,为他人打扫卫生,下别人车牌,为儿时玩伴装上,剪开防疫围栏,病理性意志增强,未引出妄想,能回忆案发经过,“我看他掏出警棍,我地上不是有锤子吗?刚换过车牌,去砸警察没砸到,砸到地上去了,我又去拿放在液化气上烧热的钳子,当时剪围栏弄弯了去烧。我觉得警察先动手的,他们不该把路封上,我感觉我是正当防卫”。问答中情感尚协调,表示作案当时“都是错的,你说好好的,我在家看看电视,打游戏不好嘛,跑去打扫卫生、下车牌、剪围栏”,自知力大部分存在。体检未发现明显阳性体征。
【分析说明】
(一)精神状况诊断分析 评定标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 1、被鉴定人张某某,男,其邻居及居委会均反映其案发前段时间情绪不太稳定,情绪亢奋,行为异常,安徽省某医院既往诊断其患有“双相情感障碍”。 2、鉴定检查:被鉴定人意识清楚,年貌相符,仪表尚整。接触主动合作,注意力集中,定向力完整,交谈对答切题,稍显话多,对自身一般情况均能描述,能回忆案发前有自言自语,称能听到有个声音催自己干活,幻听存在,觉得自己变得很聪明,情感不稳,易激惹,闲不住,看到啥活都想干,精力充沛,活动增多,为他人打扫卫生,下别人车牌,为儿时玩伴装上,剪开防疫围栏,病理性意志增强,未引出妄想,能回忆案发经过,问答中情感尚协调,自知力大部分存在,体检无明显阳性发现。 3、被鉴定人案发时突出表现为阶段性的情绪不稳,易激惹,精力充沛,意志行为增多,严重影响其生活工作,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体格检查及辅助检查均未发现器质性异常的证据,可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虽存在幻觉,但内容不荒谬,且与其情感高涨的背景相协调,可排除精神分裂症;无精神活性物质依赖史,可排除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且其多年来病情基本稳定,能从事电工和保安工作,保持一定社会功能,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符合“双相情感障碍”的诊断。 (二)刑事责任能力分析 评定标准:《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4-2018) 被鉴定人张某某对案发经过能清楚回忆,存在自我保护,称“拆隔离栏我又不是不承认,他没有提前打电话通知我,他要打电话通知我,我就直接去派出所了”,“我觉得警察先动手的,他们不该把路封上,我感觉我是正当防卫”,其辨认能力存在。但同时被鉴定人张某某患“双相情感障碍”,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受疾病影响,意志行为增多,行为草率冲动,控制能力削弱,故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张某某患“双相情感障碍”,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