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周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周某,男,1976年12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2010年01月,因犯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罪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8年06月被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8年07月02日起至2020年04月18日止。2018年07月05日,周某到政和县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周某到司法所报到后,为了更好的对其监督管理,司法所及时对其进行入矫谈话和法制教育,明确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告诫其违反监管规定应当受到的处罚措施和承担的法律后果。建立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干部、其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签订了矫正责任书,明确了矫正小组成员应承担的责任和履行的义务。 (二)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司法所通过调查了解到,案发前周某时常游手好闲,经常组织社会闲散人士开设赌场抽取渔利,案发后在监狱服刑期间其妻子对他不离不弃,时常去监狱看他,且独自一人带大两个孩子,周某非常感动,在监狱积极表现争取假释,假释出来后非常珍惜矫正的机会,积极改正。针对周某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再犯罪风险、家庭情况、社会关系和本人性格特点等,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矫正方案。一是加强警示教育,夯实心理防线,结合实际案例详细讲解黑恶势力表现形式、黑恶势力的社会危害及参与黑恶势力的严重后果,切实夯实其心理防线,切断与黑恶势力交叉感染、滋生蔓延的途径。二是进行个别谈话教育,详细掌握其思想行为动态,教育引导主动交代或检举揭发涉黑涉恶案件及其它余漏罪线索,保证不参与涉黑涉恶犯罪、坚决与黑恶势力划清界限。三是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法治意识,认真学法守法,珍惜矫正机会,坚决不做违法违规的事情,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三)要求定期报告情况 严格落实对周某的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和教育,要求每月到司法所报告,提交思想汇报,接受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联合县司法局和检察院进行不定期的集中点验,强化服刑意识。每周进行电话汇报,以便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要求其在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国家法定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按照要求报告情况。 (四)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通过对周某的在监表现、入矫时间、犯罪类型、矫正类型等多方面因素考虑,将周某列为重点管理对象,评为严管等级,实施分类管理。要求其每周电话报告一次,每半月提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并当面报告一次,每月参加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不少于8小时,对其进行按月考评、按季度评议、按年度进行综合评定,签订《远离黑恶势力、主动坦白检举承诺书》《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禁毒承诺书》,承诺严格遵守法律,通过一系列措施提高其在矫意识和服刑意识。 (五)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根据周某的监管等级,及时调整定位频率,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严防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签订《接受手机定位监管承诺书》,要求定位手机24小时不离身,并保持畅通。同时加大手机定位的查看频度,加强沟通交流,掌握其动态,使用社区矫正监管平台和手机定位功能,巡查周某的实时位置和历史轨迹,对在手机定位巡查过程中发现越界、关机等异常情况,通过电话查询、工作者走访、监督人反馈、本人汇报等多种手段,实地实时核查,对无端越界、擅自人机分离、手机关机等情形,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警告处罚。 (六)走访核实情况 通过走访所在村居、家庭,直接近距离了解周某近期活动情况及社会关系,同时通过查看卷宗档案及加强和派出所、综治办对接联动,排查是否属于涉黑涉恶人员,实现信息共享,防患于未然。利用公安网络信息平台,对其自入矫以来的出行(乘坐交通工具)、住宿等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核查、数据比对,查实有无不假外出违规的情形。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和表现,周某认识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对社会、家庭和被害人造成了不良影响,现在只想通过认真改正、真诚悔罪来弥补过失。到目前为止,周某均能遵纪守法、积极汇报、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章制度。

【小结(或反思)】

假释人员经历了监狱改造生活,受到了法律制裁,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知比较深刻,非常珍惜回归社会的自由。但是,本案中,由于周某属于涉恶犯罪前科人员,为推动社区矫正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彻底消除社区矫正违法犯罪涉黑涉恶问题,有效震慑黑恶势力犯罪行为,通过开展专题警示教育、个别谈话、加强监管、深入摸排等措施,以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法治意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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