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10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韦某某在某某镇某小店叫正在看人打麻将的被鉴定人邓某某跟他一起去玩。被鉴定人就跟随他来到一条路边的草地上,被鉴定人后被犯罪嫌疑人性侵害。因被鉴定人有智力低下,且有二级智力残疾证,故警方委托东莞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及性自我防卫能力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
【鉴定过程】
(一)书证摘要 (1)被鉴定人的询问笔录摘录如下:“昨天晚上我在小店看人打麻将,有个男的过来和我说话,他叫我跟他一起出去玩,我就跟着他了......(略)” (2)据犯罪嫌疑人韦某某的讯问笔录中获知:他否认与被鉴定人发生过性关系,只是用手摸过被鉴定人阴部。他不知道被鉴定人是否有精神病,被鉴定人全程很少讲话,摸她时一直不说话。巡逻员问话时他诉被鉴定人是他女友,当时他裤链没拉上。 (3)据被鉴定人家婆刘某某笔录中获知:被鉴定人智力低下,一般人问她不讲话的。案发当日17时,家婆说了一句被鉴定人,被鉴定人就生气,然后在商铺外走来走去,不回家,家人先后几次叫她、拉她都不回。21时她还在市场门口,22时就不见人了,家属分头找都没找到。到4月11日1时许,在市场附近路边看到治安员询问被鉴定人及嫌疑人,当时犯罪嫌疑人裤链没拉上。 (4)《残疾人证》显示:被鉴定人于2014年10月30日被博罗县残疾人联合会评定为二级智力残疾。 (二)调查取证 2018年5月3日,在对被鉴定人家婆刘某某的调查获知:因被鉴定人丈夫智力低下,所以才娶了被鉴定人,他们2015年结婚。既往情况并不了解。刚到夫家时被鉴定人个人卫生都不会自理,家婆教了很长时间才会慢慢自理,月事来了都是家婆指点她做。给她吃的东西从不会给别人吃,也要不过来。对别人只会要钱,给钱她后什么都答应,但她不会用钱,都是存起来后拿回去给自己母亲。如果说过她后会很久不理人,但是给她买新衣服或给钱后就会马上理人、还很高兴。 分不清昨天、今天、明天和具体日期。有自言自语、独自发笑的行为,要人制止后才能忍住,自语内容听不清。反应慢,逗她说话时,不高兴就什么都问不出,高兴了就答应一声。平时都不做事。智力差常人很多,不会数数,教她数字后只能认出一个;教她认人,但只会跟着说、还要教几次,具体关系她也说不清。家人不开电视她不会开,家人开了她才看。平时家人都不敢让她外出,她自己也躲在家里不出去。案发当天她在家里说有个捡垃圾的在捡东西吃,说了两次后家婆制止她不要说,然后她就生气跑出去,家属找了很久才找到,当时她和韦某某正在被治安员盘问。 (三)检查所见 检查方法:《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心理测验。 1.精神检查 被鉴定人意识清晰,自行步入检查室,注意力集中,一直低头少语。思维不连贯,思维内容暴露不佳,常常需反复提问或诱导才能回答,内容简单,吐词不清。表情简单、幼稚,意志行为减退,存在明显自言自语、自笑行为,定向力、记忆、理解力、计算力差,自知力缺失。 被鉴定人在鉴定检查时简单陈述内容摘录内容如下: “我叫邓某某,东莞人,我知道(多大年纪)(具体说不出来)。没读过书。带我来的是阿姨(家婆解释被鉴定人平时就是这样叫她)。丈夫叫阿山(问全名时摇头)。知道(来这里做什么)(具体说不出)。” “现在是9月6日周四;我们在医院的三楼。”不知道季节与日期、不知道居住城市;能跟随读出三样物品之后但不能回忆起一样;认识手表,将铅笔简单地说成笔;不会计算;不会画图及跟随读出复杂句子;简单指令理解差,但分不清左右。 不能讲述出案情经过。问及《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量表》内容时,对性知识相关问题,不懂男女发生关系是什么意思;女性发生关系的生理变化是“没有”;问及如何知道怀孕、防止怀孕则解释为“有怀孕”。对性行为的辨认能力问题,合法的性关系不理解,但问及与丈夫和那人发生时是否合法则回答“是”;问强奸则摇头;被人知道和人发生性关系后的影响是“没有”;此次调查目的时不停点头,“啊啊”叫。对性自我保护保护的问题,问责任在谁?告发?索取任何好处?反抗?对对方的处理时?或是不语或是摇头、抓头。 2.躯体及神经系统检查 意识清晰,血压、呼吸、脉搏、心律正常,头颅五官无特殊,未查到神经系统异常。 3.心理测验 (1)中国修订韦氏成人智力量表:总智商为43。(行为观察:在家属及公安人员陪同下进入评估室,对测试问题不能理解,吐词不清,个人资料回答不准确,傻笑、显幼稚,注意力欠集中,反应速度慢,不明白指令。) (2)二项必选数字记忆测验:不理解、无法完成,每次只能读出一组数字中的某一个数字。 (3)明尼苏达多相人格调查表(MMPI)测评:无法完成。 (4)90项症状清单(SCL-90)测评:结果正常。 (5)简易智力状况检查表(MMSE):7分。 (6)成人智残评定量表:11分。 (7)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量表(SDAS):4分(0--6分,性自卫能力丧失)。 4.影像学检查 (1)CT诊断报告(2017年12月13日在东莞市精神卫生中心检查):颅脑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分析 使用标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 1.据送检材料及调查:被鉴定人到夫家后系家婆反复多次教导、指导后才能自理个人卫生,不会料理家务,不做事,言语少,处事幼稚、简单,不会算数,分不清辈分,有自语自笑行为。 2.鉴定会谈时,被鉴定人注意力集中,思维不连贯,思维内容暴露不佳,常常需反复提问或诱导才能回答,内容简单,吐词不清。表情简单、幼稚,意志行为减退,存在明显自言自语、自笑行为,定向力、记忆、理解力、计算力差,自知力缺失。其不能讲述案发经过,问及较敏感话题时亦无常人优势情感地流露。 3. 中国修订韦氏成人智力量表显示其总智商为43、MMSE7分,在轻度智能缺损范围;成人智残评定量表11分,社会功能中度受损。其他各项心理评估无法完成。 4.结合鉴定会谈时表现及心理测试时表现,其无明显伪装倾向。 5. 被鉴定人既往体健,无脑外伤史,CT及脑电图、神经系统检查阴性,故暂不考虑器质性疾病所致精神障碍;否认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排除该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综上分析,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包括事发时)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中“精神发育迟滞(中度)”的诊断标准。 (二)性自卫能力评定 被鉴定人在案发时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此类疾病为多因素造成的发育类疾病,目前无治愈手段。被鉴定人性知识缺乏,对性行为的辨认能力、对性自我保护无认知。《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量表》4分,在性自卫能力丧失范围内。 故在本案中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邓某某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 2.被鉴定人邓某某在本案中无性自卫能力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