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26日,林某某来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据了解,林某某30年前参加工作时,是按照电力维修工入职某公司,当时招聘简章也写明该职位属于特殊工种。2015年,X市劳动局给其出具的相关文件中,特殊工种类别里面没有电力维修工种,当事人林某某对相关文件规定不认可,坚称自己就是特殊工种工作人员。于是,林某某到市局行政复议科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科答复林某某案属于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但是林某某说由于自己不懂法,无法找到相关法律依据来证明电力维修属于特殊工种,所以来申请法律援助,希望律师帮助自己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调取证据,维护自己的权益。 经审查,工种确认类行政复议案件不可以直接申请法律援助,鸭山市法律援助中心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当事人无异议,对答复表示满意。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工种确认类行政复议案件不属于《法律援助条例》中规定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林某某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申请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不能为其提供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