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濉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20191001XXXX号及相关资料反映:2019年10月1日14时许,曹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详见事故认定书),委托我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此前曾在“安徽某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九级伤残。
【鉴定过程】
一、资料摘要 1.据某医院曹某某的住院病历(住院号:19038238)记载: 入、出院时间: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1月13日 入、出院诊断:1.左足第1、2趾毁损;2.左足皮肤缺损。 家属代诉:车祸伤致左足疼痛、出血3小时。现病史:患儿3小时前坐电动车与三轮车碰撞摔倒伤及左足,当即感疼痛、出血,急诊到当地医院治疗,给予简单包扎对症处理,为求进一步治疗,随到本院急诊检查后拟“1、左足第1、2趾毁损2、左足皮肤缺损”收住入院。体格检查:左足第l趾自近节脱套性不全离断,只余屈趾肌腱相连,趾伸肌腱自小腿肌腹处撕脱断裂,第2趾皮肤脱套性损伤缺损,近、远节趾间关节脱位,足背皮肤缺损,面积约6cm*4cm,创面内活动性出血。诊治经过: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急诊在全麻下行“左足伤口清创+骨折内固定+残端修整+撕脱皮肤修复+VSD负压引流术”,术后7天,二次手术扩创VSD负压引流,又于2019-10-21在全麻下行“左足伤口清创,取皮植皮术”,术后抗炎及对症治疗。 2.影像学检查记录摘要: 据某医院2019年10月24日MRI(检查号:19038238)检查报告单摘要:左足第1趾骨及第2趾部分中节趾骨及远节趾骨骨质缺如。 二、鉴定过程 (一)检验方法 参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JD0103006-2014)等进行法医学检验。 (二)检验工具 钢直尺AHGX- LC-04、量角器AHGX- LC-02、影像学片阅片灯AHGX- LC-06。 (三)检验概述 2020年4月3日,在本所法医临床检查室,由本所司法鉴定人对被鉴定人曹某某进行了法医临床学检查。 (四)体格检查 家属代诉:伤后左足第1、2趾缺如,影响活动。 查体:一般情况:神清,精神正常,发育营养良好,其母亲抱入检查室,查体尚合作。 专科情况:左足第1、2足趾完全缺如,残端见约3.5cm×4.5cm的植皮疤痕,疤痕高出皮肤,触痛(+);第3趾向内侧倾斜畸形,远端关节僵硬。踝关节活动正常,余未见明显异常。 (五)影像片阅示: 经审阅委托人提供的全部影像学片,其中: 某医院2019年10月1日X线(0001821910)示:左足第1趾近、远节趾骨粉碎骨折;左足第2趾部分中节趾骨及远节趾骨骨质缺如。 某医院2019年10月24日X线(19038238)示:左足第1、2趾趾骨完全缺如,其中第2趾近节趾骨近端微量残留。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方提供医院病历资料和影像学资料,结合检查情况,综合分析说明如下: 被鉴定人曹某某于2019年10月1日因车祸致左足第1、2趾毁损,经“左足伤口清创+骨折内固定+残端修整+撕脱皮肤修复+VSD负压引流术”,扩创VSD负压引流及“左足伤口清创,取皮植皮术”等治疗,目前伤情基本稳定,已符合伤残评定时机要求。 其左足第1、2趾毁损等,经手术及相关治疗,目前遗留左足第1、2足趾完全缺如的后遗症。经对照标准计算,左足第1趾骨缺失评分为左足功能丧失20分,左足第2趾骨缺失评分为左足功能丧失5分,共计25分,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9.6.15)之规定,评定为九级伤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曹某某于2019年10月1日因车祸致左足第1、2趾毁损,经手术及相关治疗,目前遗留左足第1、2足趾完全缺如,左足功能丧失25分的后遗症,评定为人体损伤九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