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法律援助中心对周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周某某是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职工,被派遣到某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工作,工种为钻探工,月平均工资5365.3元,工作地点在伊金霍洛旗某煤矿。2018年3月5日9时许,周某某在某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所属煤矿工作时右手拇指受伤,经医院诊断,被确诊为右手拇指末节挫伤,拇指双侧固有神经损伤、拇指末节皮肤挫裂伤伴缺损、甲床挫裂伤伴缺损。周某在医院住院治疗五天。 事故发生后,周某某和用工单位多次协商未果。2019年1月4日,周某某向伊金霍洛旗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批后指派内蒙古瑞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娜承办此案。李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了受援人周某某的陈述,并对案件处理有关问题向周某某做了详细说明。李娜律师帮助周某某向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向鄂尔多斯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周某某构成工伤,鄂尔多斯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为拾级伤残,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护理依赖。 李律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认为周某某应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经过详细计算得出各项应赔偿项目共计134958.1元。为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伊金霍洛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与仲裁委仲裁员说明情况后,仲裁员建议先和鄂尔多斯市某某劳务有限公司进行协商,如若协商不成,立案处理。李律师考虑到受援人周某急需得到赔偿的处境,决定先与用工单位进行协商和解,她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到伊旗社保局查询周某某社保缴费基数为6246元,又到伊旗社保局工伤处理科,沟通处理情况及打款事宜,并先后多次与用工单位沟通赔偿事宜,最终用工单位同意和解。2019年2月20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乙方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已由鄂尔多斯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劳务”)支付,不需要周某某支付。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支付周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31957.31元。此费用由社保基金支付。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支付周某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598元。此费用由社保基金支付。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支付周某某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45598元。此费用由某某劳务公司支付。以上费用共计123153.31元,其中社保基金支付77555.31元,某某劳务支付45598元。 签订协议后,某某劳务公司一直未打款,李律师反复与某某劳务公司进行沟通后,某某劳动公司给付周某某赔偿款77000元,并承诺剩余款项尽快支付,但一直未支付。周某某寝食难安,表示该笔钱对于他及整个家庭是很重要的,为了能让周某某早日拿到赔偿款,李律师又数次与社保局及用工单位沟通,2019年9月30日,让周某某终于拿到了全部赔偿款。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工伤案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本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后,采取与用工单位协商和解的方法,平复了受援人需尽快取得赔付的心情,经过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不懈的努力、数十次的沟通,受援人最终拿到了赔偿款,在节约了司法资源的同时,做到了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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