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15日7时30分许,黑龙江省尚志市亚布力镇致富委一户人家传来的喧嚣声打破了冬日清晨的宁静,在这个普通的庄户人家,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刑事案件。 早晨起来,像住常一样,革子(化名)从他居住的东头屋里出来,看见母亲和弟弟小军(化名)在西面房子屋门口站着,便问了一句:“我爸呢?”母亲回答:“去厕所了,有二十多分钟了,还没回来,你去看看。”革子就去厕所查看,厕所门是开着的,但没看见人,革子就打开家里后院门,一开后院门就看见父亲头朝西脚朝东在地上趴着,革子上前查看,父亲趴着一动不动,革子费力地将父亲翻转过来,看到父亲的头部全是血,额头塌陷进去,已经没有了气息。革子哭着跑进屋里告诉母亲这个噩耗,又给姐夫和大哥打了电话,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大哥和姐夫得到消息,迅速赶来,全家人一起推测父亲的死因,将目光转到一直默默呆在角落不出声的弟弟小军身上。在家人的询问下,小军承认父亲是被自己打死的。随后,赶到现场的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员在后院的雪堆里找到了一把带有血迹的铁锹。小军因涉嫌实施故意杀人被尚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尚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死者张某系生前面部受钝性物体多次打击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侦查人员进一步了解案情,原来小军是一名精神分裂症患者。小军因考学没考上,患上了精神分裂症,曾在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进行治疗。小军平时不爱说话,跟正常人不一样,有时砸门、骂人,家里人都不理他,他也不打别人。2013年有一次喝多了,把家里的锅砸了并将其父亲打伤,从医院给他拿回来的药他也不吃,都添锅底烧了,说自己没有病。 经过检验,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小军系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尚志市公安局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向尚志市人民检察院移送了强制医疗意见书。尚志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认为涉案精神病人小军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对其强制医疗。尚志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2月11日向尚志市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医疗申请书》。 因小军的监护人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志市人民法院决定为其指定代理人。2015年2月11日,尚志市法律援助中心收到了尚志市人民法院的《指定代理人通知书》。鉴于本案被申请人的特殊情况,尚志市法律援助中心经过认真研究,指派黑龙江王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东担任小军的代理人。 李律师接受指派后,当天就来到尚志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查阅案卷,了解案情,立即与尚志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联系进行会见。但是,由于小军言语混乱,无法交流,会见只能终止。李律师又与小军的母亲进行了沟通谈话,了解小军法定代理人对本案的态度,确定了代理意见。 2015年2月12日,本案依法开庭审理。根据有关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李律师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第一,被申请人小军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小军用铁锹打击自己父亲头部,并且导致其死亡,其侵害程度非常严重,暴力倾向非常明显,直接侵害了张某的生命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第二,被申请人小军系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小军由于考学没考上,长期的心里抑郁得不到释放,精神上出现障碍,曾在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住院治疗,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有相关的诊断及病案为证。该案发生后,尚志市公安局对于被申请人小军案发时的精神状态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又委托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了司法鉴定,确认小军为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结合上述证据足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小军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第三,被申请人小军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小军由于家境困难,在发病之初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和及时的治疗,发展到现在已经达到了严重精神分裂的程度,随着时间的推移,小军的病情还有继续加重的可能。而且,小军身体机能方面完全正常,具备功击他人的现实可能性。本案的发生是偶然中带着必然,小军的精神状态对社会形成具体潜在的危险,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因此,结合本案来看,认定被申请人小军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客观实际。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小军患有严重的精神病已是客观事实,有精神病司法鉴定为依据,还得到其近亲属、邻居及专业人员的一致确认,并且无论对被申请人小军是否采取强制医疗,其都应当接受治疗,不能放任自流,否则无法预估或避免其社会危害性。小军父亲已经去世,母亲已经80岁了,无法对其行使监护权,故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请求合议庭依法对被申请人小军决定强制医疗。 庭审中,小军的母亲对申请人认定的事实无异议,表明小军曾因患有精神病到哈尔滨市精神病医院治疗,因家庭生活困难未痊愈出院。现小军旧病复发,且无人看护,同意对其强制医疗。 尚志市人民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小军实施暴力行为,致一人死亡,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决定对被申请人小军强制医疗。
【案件点评】
强制医疗,顾名思义即非自愿的强制治疗,不仅仅涉及医学问题,也是一个直接关系到公民权利义务乃至人身自由的法律问题,必须慎之又慎。本案中,被申请人小军受病理作用的影响,导致其在丧失辨认与控制能力的情况下实施了犯罪行为,虽然他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他实施了暴力行为,用铁锹将自己的父亲击打致死,危害了他人的生命安全,具有严重的暴力性攻击倾向,人身危害性极强,同时经过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其家庭状况不好,母亲也已年迈,照顾他力不从心,他存在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具备了强制医疗的三个法定条件。如果不对其进行强制医疗,放任自流,他的病情得不到控制,那么势必还会造成更多的危害。代理律师从案件事实出发,依照法律规定,又充分考虑被申请人的家庭现状,征求了法定代理人的意见,作出了合法合理又有利于被申请人的代理意见,有效保障了被申请人的健康利益,充分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